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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预定与自由的意志


 

二、预定与自由的意志




1、概述

  预定论似乎在人的自由上笼罩了一层阴影。因为如果神早在我们出生前已经决定了我们的结局,那么我们自由意志的选择就不过是演戏一样地执行导演已经设计好了的动作罢了。

  想要了解预定和自由意志之间的关系,我们必须先为自由意志下个定义,而认为的定义因不完全而往往引起争论。最普通的定义大概是这样:“自由意志是一个人在没有偏见、没有倾向或不在性格的左右之下而能抉择的能力;意志必须是在中立没有偏见的情况下充分运用。”

  从表面上看来,这定义相当不错,因为它不包含任何内在或外来的影响力。但仔细想一下,就会看到两个严重的问题。

  首先,如果我们自由意志的抉择完全出于中立,不受任何倾向之左右,那么这样的抉择就完全脱离了理性或理由;如果抉择缺乏理性或理由,那么这种无意识的抉择就不会有任何道德上的意义,也缺乏逻辑性,就像一个精神病患者所作出的抉择一样。而神看我们的选择时,却是要衡量我们的内在动机,这动机含有道德因素。

  其次,如果抉择没有预先有的理由,没有动机,那么根本就无法作出选择。就好像一个问路的人站在岔路口上问别人:“我该走哪条路?”对方一定会问他:“你要往哪里去?”。“你要往哪里去?”这句话就是这个人问路的理由和动机。如果问路的人说:“我往哪里去都可以”,那么他之前的问句“我该走哪条路?”就显得毫无意义了,也就是说,他没有作出选择。这个呆在岔路口上的人因为作不出选择,就一直站在那里,直到她死亡。

  又好像一头骡子,它的左边放着燕麦,右边放着小麦。如果它对这两种食物都不感兴趣,那么它即使有食欲,也会因为不作出选择而在那里挨饿。所以无理智和动机的中立意志的抉择理论是不可取的。任何一个有理性的人所作出的抉择都是有理由、动机和逻辑性的,更何况人都是亚当的后裔,都是以自我为中心地活着。自由意志的抉择若没有动机的驱使,这是不可思议的事,这也不合圣经教训。

  基督教思想家爱德华滋为自由意志下了两个很重要的定义,其一是:自由意志就是“心思意念的选择”。意思是说,当我们作出任何道德上的选择时,我们必须先对我们要作的选择有所认识。如果这抉择是有心思的赞同或拒绝而定,那么我们对这抉择所具有的价值的认识,在抉择过程中就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这个认识就是抉择的理由。如果心思不参与抉择,那么这个抉择就毫无理由。毫无理由的抉择就不会有任何道德意义的作为。这样的抉择是不合圣经教训的。第二个定义是自由意志“有能力去选择我们所要的”。意思是说,我们能够照着自己的欲望去抉择。所以欲望就决定了人作出抉择时的动机和理由。

  按照上述两个定义,我们可以得出这个的结论:一个人不但有自由意志去选择他想要的,而且必须是选择他想要的时,他才会作出一个抉择。我们称它为“爱德华滋抉择律”

    意志总是按照当时最强烈的愿望或倾向而作出选择”这个定律表示每个抉择都是自由的,同时也都是被决定好了的。这听起来好像极其矛盾。但是这里的“被决定”,不是指外在力量的影响,而是指被本人内在的动机或欲望所驱使。所以,所谓自由意志的选择既自由,又不自由。说它自由,是因为没有任何外界因素左右它;说它不自由,是因为它受着人内在本性欲望所决定。

  思想一下我们过去曾作出许多选择是否这样?今天我们为何会研读《认识预定论》这本书?没有任何外界因素迫使你读它,知识在我们里面有个强烈的欲望,想了解神预定某些人得救的奥秘。这一奥秘今天既然落到我们身上,那么很自然地会想到“为什么”。“为什么有些人信主信了一辈子,仍然没有重生得救,而为什么这救恩偏偏临到了我?”难道你不想了解个所以然来吗?这就是动机。

  所以我们所作出的每一个决定,都是基于某种理由和动机的。想过吗?当你走进一个公共场所,选择一个座位时,你为什么选那个座位?也许你会说,我可能没有任何理由来选择它,但不可否认的是,你确实是按照当时内心最强烈的愿望而决定的。

  作抉择不是件容易的事,因为我们面对的选择常常层出不穷。另外,我们的欲望和动机也变化多端,甚至有时是互相冲突的。这也是我们灵性不容易长进的根本原因。我们在内心两个律的争战中为什么会失败?因为我们常常作出不合神旨意的抉择,销灭圣灵的感动。为什么会这样?因为我们摆脱不了人以自我为中心的选择。人的本性难改。

  然而,有人会提出,当一种强烈的外在力量强加在我们身上时,我们也许会选择原先不想选择的东西。如抢劫案发生时,暴徒说:“要钱,还是要命?”照常理,我是绝不会要给他钱的,但为了活命,我也只好把钱给他。这迫使我改变了原有的意念,因为如果他杀了我,钱还是落到他的手中。但如果我们仔细想一想,就不难明白,我这样的选择还是出于我当时最强烈的欲望。正因为这样,作为一个基督徒,即使是重生得救的基督徒,也常常会犯罪。因为当我们犯罪的欲望比顺服基督的欲望更强烈时,我们就会作出错误的抉择了。这正如罗马书七章19节所描述的:“故此,我所愿意的善,我反不做;我的不愿意的恶,我倒去做”,这里,保罗讲出了人类欲望中十分实际的冲突:有时,人的欲望会屈服于犯罪的倾向,这是旧生命不死的缘故。基督徒的一生就是生活在这种欲望冲突的光景中。属灵生命的成长,就是要藉着对犯罪欲望的克胜,这也是一场“圣灵与情欲的争战”。

  按照当时我们最强的愿望去作选择,表示这种选择总是我们心中最想要做的事。在作每一个抉择时,我们总是自由和自决的人。自决不同于命定,命定具有外在力量的驱使作用。因此对于自由意志可以采取中立立场的说法是不可取的,这表示人没有欲望去作出选择,就像有结果却没有原因一样的不合情理。圣经清楚告诉我们两点:选择是基于欲望的(亚当选择吃禁果就是一例)。一个恶的欲望会产生一个错误的选择和行动;一个虔敬的欲望会产生一个虔敬的选择和行动。有什么欲望,就结什么果子。

2、“道德能力与天然能力”

  爱德华滋将人的道德能力与天然能力作了区别,这对我们了解圣经中有关自由意志这概念有很大的帮助。天然能力就是人生活在大自然中所拥有的能力,如:思想、行走、说话、视听和作选择等等。

  人的自由意志是神赐给我们的天然能力,这原是好的,但问题在于,按照圣经的教导:欲望的本性,是人类堕落的焦点与中心,由于人类都是亚当的后裔,因此人类都继承了亚当败坏的本性,人心“终日所思想的尽都是恶”(创六5)。圣经中多次论到人心问题,它是指灵魂的核心、人类情感的最深处。

  爱德华滋称人性中罪的问题乃是因缺乏道德能力的缘故。一个人在他能够作出讨神喜悦的选择之前,他必须先有一个寻求神的欲望,就是说,人在选择善之前,必须先有行善的欲望;这样,人在选择基督之前,必须先有得着基督的欲望。因此为体就来了:一个堕落的人,按照他里面的本性,他是否有天然的欲望愿意按道德能力的欲望去选择基督?绝对没有!因为当人堕落后,人就失去了他原有的对神的欲望;因此而影响了他的自由,使他的自由意志失去了选择基督的道德能力。这正是人有自由意志,却不自由的能力。所以人在选择基督以前,人必须先有一个欲望来选择基督。而如果神不将这个欲望放在人的心中,人是不可能按自己堕落了的自由意志去选择基督。按照人的本性,他的自由意志会始终拒绝基督,直到生命的结束。

  然而新的问题又产生了:如果人没有选择基督的道德能力,神怎可怪罪于人呢?这个问题先搁置一下,我们先讨论下面的问题。

3、“奥古斯丁对自由的看法”

  与爱德华滋一样,奥古斯丁也认为堕落的人仍有自由意志,但是已失去了自由(释放)。表面上看来这个区别很奇怪,人怎么可能有自由意志而没有自由?其实并不奇怪,堕落的人,其欲望败坏了,所以他就没有像得着释放的人那样所有的自由去自由地选择义。堕落的人受制于严重的道德束缚,这种束缚被称为原罪。

  原罪是什么?我们必须有一个清楚的概念,因为它与预定论有直接的关系。

  原罪是指亚当夏娃犯罪后所产生的后果。这个后果传给了整个人类,使人性落入德性上的堕落,从此,人性就败坏了,在人的本性中具有罪性,使人始终处于一种“犯罪欲望”的状态中不能自拔,这就是原罪。

  所以原罪是人与生俱来的一种犯罪的本性,称为“罪性”,人始终在罪的辖制下。有人说,婴孩是无罪的,因为他不会说话和行动,我们说,婴孩的无罪,是指他的本罪,而不是原罪。原罪之咎人人皆有,若没有原罪,长大后也就不会犯罪了——先有这个种子,才会有后来的果子。主也说过,“人种的是什么,收的也是什么”。

  原罪与预定论的关系相当密切,因此必须加以讨论。奥古斯丁将亚当在堕落的前后作了分析:亚当在堕落前有两个可能的能力:有犯罪和不犯罪的能力;但在堕落后,却只有犯罪的能力,却失去了不犯罪的能力,也就是在道德上无能为力了,这是因为原罪的缘故。

  人在重生时,就从原罪的辖制中得着了释放,从此我们重新具有犯罪的能力和不犯罪的能力。当我们回到天家后,我们就将拥有不再犯罪的能力了。基督徒的重生起到什么作用呢?重生使我们摆脱了道德上无能为力的束缚。重生使我们从原罪的权势中得着释放,也就是从犯罪的本性中得着释放。这种释放便是奥古斯丁所谓的“自由”。主耶稣也曾说过“所以天父的儿子若叫你们自由,你们就真自由了”(约八36)。

  然而,一个重生的人仍然会犯罪,但是他不再受原罪的辖制和束缚,因为已经已经得着释放与自由,不再成为罪的奴仆。基督徒的犯罪是软弱所致,非因犯罪的本性所致。基督徒犯罪后会感到非常痛苦,而不像非基督徒,将犯罪当作一件乐事(因犯罪而得到利益,如钻法律空子等)。

4、“耶稣对道德能力的看法”

  爱德华滋和奥古斯丁对人道德上无能为力的看法是正确的,对我们在认识预定论上有很大的帮助,但是最有权威的教训,还是来自主耶稣亲口所说的话。

  在约翰福音六章65节中,主耶稣对这个问题作出了最重要的教训:“所以我对你们说过,若不是蒙我父恩赐,没有人能到我这里来”。这节经文的要点是作了一个宇宙性的否定:“没有人”。此外,一个关键性的字就是“能”,这里指的是能力,不是指准许。主在这段经文中,不是说“没有人被允许可以来到我这里……”,而是说:“没有人有能力(able to)到我这里来”。

  接着的一个重要的字“若不是”,这个词表示一个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必须先发生一件事,然后才会发生其他事。这个必要条件是什么呢?就是“蒙我父的恩赐”。若不先有“蒙我父的恩赐”,就没有人有能力到 “我(主耶稣)这里来”。也就是说,人凭着自己,没有能力来就耶稣。神必须先在人的心里做了某些事,他才有能力(这里也清楚说明了某些“基督徒”始终停留在理智上的信,而不能进入心灵里的接受的原因)。

  这节经文至少告诉我们一件事:已经堕落了的人,凭他的天然能力,若没有神的帮助,自己是不可能来就耶稣的,即使来了,与主的关系也只不过是表面上与主联合的关系——是属主而不结果子,以致被焚烧的(如犹大)。

  问题又来了:神是否将这个来就耶稣的能力赐给每一个人呢?回答是否定的,神不会把这个能力赐给每一个人,而是赐给每一个蒙他拣选的人,这就是神的预定。他的预定会错吗?不会,因为他是全智的,又是全权的,他在人类还没有出世以前,就已经知道人心里的意念了,正如主曾说过的,他“知道人心里所存的是什么”。雅各和以扫的故事是个明显的例子,否则神怎么能称得上是“神”呢?

  我们继续顺着这个思路思想下去。蒙神拣选的人,需要神怎样的帮助,必须帮助到什么程度,人才能够克服他自己的天然能力来就耶稣呢?耶稣说了两段话,与这个问题直接有关。

  约6:44说:“若不是差我来的父吸引人,就没有人能到我这里来”。

  这里的“吸引”(draw)两个字引人注目,因为它是人来就耶稣的必要条件,然而这个字的意义并不十分强烈,因为被神预定得救的人是一定会来就耶稣的。Draw这个字有“抽、拉”的意思,在“新约神学辞典”中,作者祁特尔(KITTEL)将此字定义为“不能抗拒的至高的迫使”(to compel by irresistible supriority)。这样的定义较合圣经的原意。“父吸引人”就像人站在井边,将水桶放到井底去再拉上来一样,或者说,是把水抽上来一样。因为draw这个字有“抽、拉”的意思。使徒行传十六章19节“使女的主人们见得利的指望没有了,便揪住保罗和西拉,拉他们到市上去见首领”。经文中“拉”(drag)这个字的意思也一样。

  “迫使”往往含有环境因素在内。神往往藉着环境的引导,迫使人来就耶稣。而人性往往也是在绝望的环境中,才会真正走向神。因此,是神把我们拉上来的。这就像人溺水后,主把他拉上来,又向他吹了一口灵气一样。

  约6:44虽然是人来就耶稣的根本原因,但是约3:3-5也同样的重要,因为它讲到了人在德性上的无能为力——“我实实在在的告诉你,人若不重生,就不能见神的国……人若不是从水和圣灵生的,就不能进神的国”。这里的关键字是“若不”。看见和进入的先决条件就是灵性的重生。一个人在选择基督之前,他的心必须先被改变,他必须得到重生。若不先被重生,就不能“见”和“进”神的国。如果人是先选择,后重生,那么这个人在重生以前,就已经看见和进入神的国了?这显然是不对的。其实,人不是先相信,后重生的,而是先重生,后相信才对。因为不重生,怎么能看见灵界里神的国呢?看不见,又如何能够进入神的国呢?所以一个属肉体的人,是永远看不见神的国的,因此要他信,也是不可能的。要“看见”和“进入”,人心必须先有一个属灵的改变,也就是重生。

  人凭自己,能“看见”和“进入”,从而重生吗?绝对不可能。因为本性堕落的人,在德性上是无能为力的。他没有能力选择基督。所以重生是神在人心里所做的超自然工作的结果。这就解释了凡愿意信耶稣的人,不是个个都能重生的,只有预定得永生的人,才会得着重生。这是神的旨意——“被召的多,选上的少”,也就是理智上相信接受基督的人多,灵性上相信接受基督的人少。堕落的人性虽然在德性上无能为力去选择基督(灵性上的选择),但由于他的良知还没有完全泯没,理智上知道基督教是讲真理的,所以他愿意来信,然而这种信徒,若没有神的预定,其灵性始终不能被改变,所以被神任凭他的一类,始终不能重生。犹大就是明显的例子。他也是理智上接受主的,他还奉基督的名医病赶鬼,可是他始终没有重生,最终落到灭亡的下场。许多传统的基督徒也是属于这一类的人。基督徒的父母教导子女因为要做好孩子,所以才要信耶稣,而不是教导他们,要得耶稣的生命,而做一个好孩子。所以改革宗神学的观点是“重生在信心之前”,就是说,人的本性已经堕落到这样一个地步:罪的力量已经大到了除非神在我们本性中作了超自然工作,否则就无法选择基督这样的程度;不选择基督(非理智上的接受),又怎能重生呢?不重生,怎能相信有天国的存在而需要进入呢?所以救恩临到一个人,完全是本乎恩。有了恩(重生),也就有了信。真正的信心是灵界里的事情。因为信心是神的一种恩赐(恩典的赐予)。重生就是神在我们心里做感化的工作(藉着所听的道),直至他的心里预备好了去接受圣灵——主所吹的那一口灵气。

  所以要改变一个堕落的人自由意志选择的能力,神必须先在他的心里做感化的工作。人最终会选择和接受基督,完全是因为神早已预定好了人会重生得救的缘故。因此选择和接受是一回事。如果选择基督而最终不能得着基督,这说明这种选择不是出于神,而是出于人的。人的选择必须在神选择他之后才能发生效用。否则人的相信也只能停留在理智上的接受而已,不能重生。

  约3:16的经文并不说明堕落的人性仍有一般的天然能力来选择(接受)基督,因为这里的“叫一切信他的”中的“信”是指心灵上的接受,而非理智上的接受和承认。

  雅各书2:19“你信神只有一位,你信得不错,鬼魔也信,却是战兢”。这里明明指出:理智上的承认(信)宇宙中只有一位神的信,与鬼魔的信没有两样,其结局也没有两样。

  所以我们的结论是:堕落的人仍有选择他所喜好的自由。但因为他的喜好是恶的,就没有自己来就基督的德性能力。所以一个属肉体、未重生的人,是不可能选择基督的;因为他不能违反自己(魂)的意愿,不可能摆脱以自我为中心的生活,他怎么可能去拣选基督呢?他本性中不信的恶心不渴慕基督,怎么可能去选择他所不渴慕的东西?他堕落得很深,深到一个地步,只有神的恩典在他心中作工,才能使他回转过来,选择基督,从而相信接受他,成为他个人的救主。这是因为堕落的人拥有自由意志,却没有自由的缘故。

摘要

1、自由意志就是“人能够按照自己心中的欲望去作选择的能力”。

2、所谓“中立的自由意志”就是不被先决性情或倾向所左右的自由意志,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因为这会使抉择基于毫无理性、毫无逻辑,属于一种无意识的抉择,这与精神病患者的抉择毫无区别,谈不上有任何道德上的价值。事实上,人的抉择都有倾向性,这是人堕落的本性所决定的。

3、真正的自由意志是一种以自我为中心的自决权,外界的劝服无济于事。

4、自由意志的选择常会犹豫不决,这是因为我们有互相冲突及变化不定的欲望的缘故。

5、堕落的人性因为良知还在,他还有选择善恶的天然能力,但是缺乏选择圣洁的德性能力,即选择基督的能力。

6、堕落的人,正如奥古斯丁所说:拥有“自由意志”,却没有“自由”,“自由”也作“释放”解。因此没有自由,也即没有被人的罪性所释放。

7、原罪指堕落的人会本能地去犯罪的罪性,所以人人都处在这种罪性的状态下。

8、堕落的人“没有能力不去犯罪”,故没有能力去选择基督。

9、若没有神在人心里作迫使(吸引)的工作,就没有人会来就主。

10、真正的选择耶稣,不是指理智上的接受,乃是指心灵上的选择接受。这样的选择接受是神在人心里作重生工作的结果,所以不重生,就不会选择耶稣。

11、因为信心是活人的能力,人必须先从灵性上的死人成为灵性上的活人(重生),这种信心功能才能赐予他。人一重生,就对神产生信心了,所以“重生在信心之前”。死在罪恶过犯中的人,本性败坏了,就没有能力选择基督,除非神在人的灵魂中作了超自然的工作——吹一口灵气,即重生。

12、“被召的人多”,指人在理智上选择神的人多,“选上的少”指被神感动,从心灵里接受基督的人少。

13、神的选择或称拣选,完全出于他的全知和全权。

14、因为神是全权的神,他做事绝不会错,否则他就不是神了。

创建时间:2013/5/22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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