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定与神的主权
预定的“预”字指时间,“定”字指结局、目的地的走向。因此预定的意思就是在时间和空间(宇宙)尚未开始之前,神已经预定的人类命运的走向,不是天堂,就是地狱。前者是预定论(罗八39、40);后者是宿命论。所以预定(predestine)的意思是“预先决定”。神在亘古时,在创世之前已预先定下而在将来人类历史上会发生的事情(弗一11)。在救恩上是神在亘古已预先区别出来一些人来得着救恩(弗一15)。
被预定(Predestinate)就是预定被神命定或决定今生或来世的命运与结局。这样,预定论(Predestinaton)就是神按照他的预知(先见)来引导(逼使)被拣选得救的人的理论。
从上述这些定义,不难看出,预定论与我们的最终结局有关,并且人是在到达人生旅途的终点之前已经由某些事来左右我们的结局了。这个结局就是要么天堂,要么地狱。
因此,预定论的意思就是我们最终的结局无论是天堂,还是地狱,都是由神决定的,就像雅各和以扫的命运一样。这虽然是圣经的真理,但难以让人理解和接受。因为人会很自然地想到“神根据什么作出这样的决定,难道人的行为就不能左右神的决定了吗?还有,既然人还没有出生,那么神是凭什么预定我们的呢?”这是得救(被神拣选)或沉沦(被神弃绝)的问题。这些问题的答案与神的主权有关。
1、“神的主权”
神的主权是指神的权柄和能力。全权的神是宇宙中最高的权威,其他一切权柄都在他的权柄之下,因为其他一切都是被他所造的,而且他要造成什么,就造成什么,没有任何一个被造物有权柄对造物主说:“你为什么这样造我?”
那么什么叫“权柄”?权柄这个词包含了制作者的含义在内。意思是:神是万物的创造者,因此他的权柄就超乎万有之上,他可以按照自己神圣的旨意来管理属他的宇宙万物。由此可见,宇宙中的一切能力也源自神的能力,若非神的许可,任何被造物,包括灵界里的撒但都无可施行其能力。神是全权的神。
诚然,接受神预定世上要发生的一切事的观点是基督教独神论的教理之一。因此,阐明神对他所创造的一切,拥有绝对的主权。如果神要让某件事发生,那么他会预先安排好这件事,然后再作出让这件事发生的决定。如果他已经作出了这样的决定,那么从某个角度来说,他已预定了这件事的发生。而这一切都是在神的主权下进行的,这就是预定的意思。
反过来看,如果在一个过程中,这件事在不被他主权许可的情况下发生了,那么导致这件事发生的主权和能力就高过了神的主权和能力。如果有任何被造之物在神的主权范围之外,那么那位神就不是全权的神了;如果不是全权的神,那就不是神了,因此神的定义就是全权的,又是全能的神。
假设宇宙中有一个分子是随时意自主、完全不在神主权管理之下活动,那么我们就可以下结论说,神不再能保证他的任何一个应许得着应验。也许这个不受管辖的分子,会毁了神救赎人类的计划,阻止主耶稣的再来。
我们都听过这个故事:由于缺了一枚钉子,马掉了蹄铁;因为掉了蹄铁,就少了一匹马;少了一匹马,就少了一位将军;因为少了一位将军,以致失去了指挥;因为失去了指挥,而打了一场败仗。结论是,打败仗是一枚小小的钉子引起的。别以为这是不可能发生的说笑而已,当今时代最伟大的赛车手弗毕尔在印地安那500英里的大赛中失事去世,查其原因,就是因为一个只值一毛钱的螺圈松了的缘故。
相对于螺圈而言的弗毕尔,可以说是绝对的权威了。但他的生命却丧在无生命的铁分子手中。这说明赛车手仍不是权威,因为他仍是被造物,只有创造者才具有绝对的权威性。全宇宙中没有一个分子可以随意运转,而不在神的权威管辖之下。因为神就是全权,又是全能的,否则他就不是神了。人若不承认神的全权,就必会堕落成无神论者。但必须注意的是,在认定神在凡事上有绝对主权的同时,神不行恶及触及人的自由,而人的自由和邪恶都伏在神的主权管辖之下。
2、“神的主权与邪恶问题”
我们知道,邪恶与神的主权似乎是势不两立的。那么邪恶或称为罪,是如何进入这个世界的呢?难道它是在违背神全权的情况下进行的吗?如果是这样的话,神就不是全权的神了;而不是全权的神,就不是神了。但如果不是这样,那么我们可以推论说,邪恶或称为罪,也是神所预定的。
对于罪的问题,我们常听到这样的回答:这是人自由意志的作为,因着自由意志的错误选择而让罪进入了世界,而非由神所致。这样的解释当然有一定的道理,也符合圣经所记罪之起源的问题。但是问题仍在:人从何处得来犯罪的意念呢?如果他在被造时就有了犯罪的欲望,那么岂不是在造物者的完美上加了一层阴影?如果人在被造时没有犯罪欲望的意念,那么这种吃禁果的欲望又从何而来呢?
罪的奥秘与人的自由意志、人被造时的状态以及神的主权之间是互相牵连的。而自由意志与我们对预定论的了解关系又非常密切,所以这个问题待后面用整章的篇幅来讨论,暂且搁置,我们先来研讨人类最初的罪行问题。
亚当和夏娃被造时是完全的,那么怎么会堕落的呢?一般的回答是中了撒但的诡计,这样的解释也对,符合圣经的教训。但是问题依然存在;如果亚当夏娃是被蒙蔽的,那么罪咎应归在撒但身上。但是圣经清楚指出,亚当和夏娃因罪受了咒诅。就算这罪有撒但负责,问题依然存在:第一,撒但从何而来?它是如何堕落的?撒但所犯的罪又从何而来?第二,亚当与夏娃被造时是完美的,不像我们与生俱来,有犯罪的本性,即罪性,那么他们当时犯罪的欲望又从何而来呢?所以无论是人的堕落,还是撒但的堕落,我们所面对的都是被造者如何如何弃善从恶的原因问题。这个问题若不得到合理的解释,又会影响到造物主之完美无缺的问题。
虽然这个问题很大,但是我们必须相信“神不是罪的起源”,因为圣经并没有启示我们一切问题的答案,却启示了神的本质和性情均与罪无关。看来罪的产生问题是个奥秘。也许将来在天上与主面对面的时候才能找到答案。
现在我们仍然回到主题上来,这章的主题是神的全权。我们顺着这个思路继续思想下去:人的罪性既然是事实,它与神的主权之间的关系怎样?如果我们相信,是神预定了一切事情的发生,那么无疑地,神也一定预定了罪的进入世界。这不是说,神促使了罪的发生,或将罪恶带入他的创造之中;这乃是说,神必定是先决定、允许这事的发生。他若不允许,这事就不可能发生,否则他就不是有全权的神了。
事实上,由于天使长堕落成撒但,罪已像一个实体那样客观地存在于宇宙之中了,罪是在亚当作了错误的选择之后才进入世界的。神所作的只是让这件事发生而已。
我们相信神是全权的,否则他就不是神了。这样因为就得出了一个必然的结论:神在创世以前就预定了罪的存在。除此之外,我们还能得出什么结论呢?神允许罪的存在不等于说,他就是罪的创造者,因为神是圣善的,他不创造恶。既是神的决定,就必然会发生。因为虽然罪本身是恶的,但这个恶却可以彰显出神的公义、圣洁和慈爱来。且相信神允许罪进入这个世界的决定是个好的决定,例如约瑟被哥哥们所卖。这不是说,犯罪是好事,乃是说,神允许我们犯罪是个好的决定。既然是好的决定,就必然会发生。虽然罪本身是恶的,但神允许恶的存在却是好的事情——没有恶的存在,如何彰显善的存在呢?这样,神就可以在其中彰显出他的公义、慈爱和怜悯等等来,好让人对神有个清楚的认识。神造人的目的就是要与人交通,要人认识他自己,并要人爱他自己、顺服他自己。如果没有恶的介入,人的意念如何彰显出来呢?神知道人会堕落,然而神的旨意就是要在这群堕落的人中拣选属他自己、甘心情愿爱他自己、愿为他自己献身的人,从而建立了属他自己的教会——基督的新妇,这是神创造的原旨。
然而我们必然会想到那些未蒙拣选的人,又会怎么样呢?他们的注定灭亡是否表明了神对这些人不够慈爱?这是一个由逻辑推理出来的问题,也许也是客观存在的。然而我们必须问一个苦涩的问题:一个公义的神有没有义务来对一个始终拒绝他救恩的人表现仁慈呢?好象事神欠了堕落的人的债一样。况且神并非不给这些人得救的机会——连犹大,主也照样给他机会(太26:50,“朋友”)。如果堕落的人最终是否得救完全取决于他自己的定夺,那么世界上就不可能有任何一个堕落的人得救了因为没有人有弃恶从善的能力。在此,我们千万别忘记,神是全权的神,他永远拥有“要怜悯谁,就怜悯谁;要恩待谁,就恩待谁”的主权,而且由于神又是全智的,所以他的行事绝不会有半点差错,他是绝对的真理。神并不欠不思悔改的罪人怜悯的债。如果恩典应当临到每一个堕落的亚当的后裔,这只会使人更加堕落和放肆。救恩仅仅是基于人的不配,因此救恩的临到实在是出于神的拣选。
当我们思想全权的神与堕落的人之间的关系时,基本上有四种不同可能的情况:
1、神可以决定不给予任何人得救的机会(罪有应得,宿命论)。
2、神可以决定给予每个人都得救的机会(不一定每个人都抓住这个机会)。
3、神可以直接介入人的生命,以保证人人得救(这是神欠人救恩的债)。
4、神可以直接介入,保证某些人得救(预定的人才能得救)。
正确的答复是第四种,加尔文的预定论说,神主动地介入到蒙拣选人的生命中,来确保他们能够得救;而其他的人也被蒙召来接受基督,如果他们愿意,就能得救。但是加尔文派又假定:若是没有神的介入,就没有人会要接受基督;如果随人的喜好,就不会有任何人会选择基督,因为人的本性是自我中心,人的灵性死了。
但是有人会提出这样的问题:神既然有能力改变一个人的自由意志,去倾向于神自己,为什么不去改变所有的人,使人人得救呢?这仍然是前面已提过的老问题,其答案是:神没有义务去拯救每一个人,神也不强迫每一个人去违背他们的自由意志,去跟随神自己,神要怜悯谁,就怜悯谁,这是他属天的自由。然而有人会说:“这不公平”,难道神非得一视同仁才“公平”吗?神向摩西显现,却没有向汉摩拉比(Hammurabi)显现;神赐福予以色列,却未祝福波斯;基督在保罗往大马色路上时显现,却没有向彼拉多显现;主复活后,显现给属他自己的人看,不是彼得,不是约翰,却显现给曾被七个鬼附身的马利亚看;雅各和约翰是同胞兄弟,雅各在三十岁左右为主殉道,而约翰离世时九十六岁,而且是十二使徒中唯一一个不是为主殉道的……难道这一切都是不公平吗?别忘了,神有他绝对的主权,因为他是创造主、宇宙的主宰,因此他能看透万事,他所作的决定,绝对不会错。
也许这些人所提的“不公平”,是指“不公正”之意。神的公义应当是针对全人类的。那么我们一起来思想什么是公义、什么是不公义。首先,世人在神的眼中都是罪人,因为人类都是亚当的后裔,罪人应得的审判,是公义的审判,所以没有一个堕落的世人没有得到神公义的审判。然而神在这些应该得到公义审判世人中,用他的主权来决定怜悯某些人,使他们得救,而那些未蒙怜悯的人仍然落在原先的公义之中,那就是罪有应得的公义的审判结果(包括未重生的人),这又有什么不公平的呢?用图表示如下:
公义
亚当后裔应得的公义审判——死
公义审判中的部分:不公义——怜悯,即不死。
怜悯的意思就是免去了公义的审判,这是神拣选的旨意所决定的。在人看来,这似乎是不公义。所以有人得着了怜悯,不等于说,应该人人都得着怜悯。大赦的权柄在神的手中,因此大赦的理由也不是人的想当然。神从来不欠人怜悯的债。所以我们可以下结论说:“当神施行审判时,他没有不公义,他仍然是按着他的公义来施行审判的”。人人应得的公义审判,是人的宿命,人得着神的怜悯,就得着了救恩,这是预定。神为何要预定某些人得救,理由是,神是全智的,又是全权的,他的作为是超自然的,所以神的决定绝对不会错。
3、“神的主权与人的自由”
每一个基督徒都乐意承认神的主权,因为这样他能够做成他所应许要做的事。但是,又产成了另一个问题,那就是神的主权与人的自由意志是不是相矛盾的?如果是矛盾的,那么我们必须取其一,而舍其另一:要么神不是全权的神,要么人不是完全自由的人。
以上从人的角度看,不难理解。人在一个有全权统治的皇室之下,仍然能够享受真实的自由。因为自由与全权并不矛盾;与全权相抵触的是自主,而不是自由。
什么是“自主”?自主就是自己决定做任何事情。因此,一个自主的人就不必向任何人负责,没有人管理他。所以就逻辑而言,一个全权的神是不可能与一个有自主权的被造物同时并存。这就像一个绝对不会移动的物体遇到一股不可抗拒的力量一样:如果这物体移动了,那么它就不是“绝对不会移动”的;如果没有移动,那么那股力量就不是“不可抗拒”的力量。全权与自主就是如此的关系。如果神是全权即绝对的主权,那么人就不可能是自主的,因为人是被他造的,人必须服从绝对的主权;如果人是自主的,神就不可能是全权的,因为两者是互为矛盾的。
然而人不是必须自主才有自由的,这两者也不是非取其一不可的。自主仅表示完全和绝对的自由。人是有自由,但这自由是有限度的,这个限度就是神的主权。神是自由的,人也是自由的,但人的自由一定受制与神的自由之下,否则神就不是全权的,而人却成了神。这种情况就好象一个家庭中的父子关系:父亲是自由的,孩子也是自由的。但是当这两者的自由发生冲突时,父亲就有权柄照自己的意思行事,而孩子必定要服在父亲的权柄之下,原因是父亲比孩子更有智慧、更具有权威的缘故。
人常以为神的主权与人的自由是互相矛盾的,其实这是对矛盾的错误理解造成的。
什么是“矛盾”?根据“矛盾”的逻辑定义,就是一件事物不可能同时处在同样的关系中,又是又不是它自己本身。如一个人可以同时是一个父亲,又是一个儿子,但不能同时是他自己的父亲,虽然同样是人。即使是道成肉身的神——主耶稣,这两种身份也不是在同一个关系中出现,他的神性与人性不能同时表现,虽然在他身上同时有神性与人性。因为矛盾的事物是不可能同时并存的。矛与盾相碰时,只能呈现一个:不是矛,就是盾;不是盾,就是矛,两者是势不两立的,否则就不称之为“矛盾”了。这在神的意念中也是如此:善与恶、公义与不义、基督与敌基督都是不能同时共存的,否则真理就完全不可能存在了。
然而,矛盾与奥秘又有相似而不同的含义——所谓的“奥秘”虽然是人所不能了解的事,如神的“三位一体”到底是怎么回事,解释不清,还有地心引力到底是怎么回事等等,但是只要神愿意,我们就可以藉着他的启示,有限地了解神奥秘的事,如旧约中隐藏的许多奥秘,在新约中被启示出来了;新约中的奥秘,如圣徒的被提,将来在天上也要被揭示出来。但即使在天上,也不是所有的奥秘都被了解,因为人若要了解宇宙的奥秘,就必须要变成像宇宙一样的无限大。人若真能变成无限大,他就不是人,而是神了。而矛盾纯属不合逻辑、不合情理,是人无法理解的事物,所以在真理上的矛盾其实就是指令人费解的神的奥秘,意思就是神还没有启示出来的,人所不能了解的那部分的奥秘。基督教的真理可以含有许多奥秘,却容不下矛盾,因为矛盾不是真理。这在神的意念中也是如此。
那么“预定”到底是如何来影响人的自由意志的呢?我们将在下一章中思考这个问题。
摘要
1、预定论的定义:预定表示我们的最终结局,不是天堂,就是地狱。这个命运是我们出世以前就已经由神决定了的。
2、神的主权:神是天地宇宙间至高的权威。
3、神有至高的权柄:所有其他的权柄都服在神之下。
4、如果神不是全权的,那么他就不是神。
5、神在运行他的全权时,既不犯罪,也不违反人的自由。
6、人的堕落和罪的来源是难解的奥秘;神允许人犯罪,并非神的过错。
7、基督徒面对一个难题,就是:神有能力拯救每一个人,为什么只拯救某些人,而非所有的人?
8、神并不欠任何人救恩的债,救恩不是义务,而是怜悯。
9、人因罪而应得神公义的审判,但在所有被审判的人中,神拣选了某些人,赐予救恩,这叫怜悯,神有权柄这么作。
10、自主表示完全和绝对的自由,因此相对于神的全权来说,人不是自主的,却是自由的;但这自由也是有限度的,它受制于神的主权之下。
11、神的全权与人的自由并不矛盾,因为这是奥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