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卅二章 旧教会与新教会
新的教会一但在宣教工场中建立之后,立刻就要面对与母会之间关系的问题。母会原是由宣教士与他的同工作为代表。然而在许多宣教工场中,还有其他工作人员,是同属于一个母会的。这两个教会该有甚么样的关系?母会是否有特殊的权柄?如果有,这种权柄当在何时结束?又当怎样结束?在大多数宣教工场中,许多独立的教会早已存在。新建立的教会可能会以这些独立的教会为例,而与母会产生不必要的冲突。因之我们必须详细讨论这些问题;这里我们当从圣经开始。请特别注意,圣经对于旧教会与新教会,并没有加以区别。新约圣经所提的「教会」或「会众」,有两种意思;有的是指地方教会,如哥林多,别迦摩或其他地方的教会。然而,有些时候,「教会」一词也有一种奥秘的意义,即基督的身体。当保罗在以弗所书第一章廿二至廿三节中提到基督的荣耀时,他说
:「又将万有服在祂的脚下,使祂为教会作万有之首;教会是祂的身体,是那充满万有者所充满的。」会众是一个合一而满有能力的个体
:「一主、一信、一洗、一神、就是众人的父,超乎众人之上,贯乎众人之中,也住在众人之内」(弗四5,6 )
。为了这缘故,「全身都靠祂联络得合式,百节各按各职,照着各体的功用,彼此相助,使叫身体渐渐增长」( 弗四16 )
。新约圣经从未将耶路撒冷的教会与小亚世亚或希腊的教会看作是不同的团体,也未曾提过,先成立的教会对于新成立的教会具有任何治理的权柄。在整部新的圣经中,我们可以看到,教会是一个活泼的整体,是从一本长出来,建立在一个根基之上的。
然而,从另一方面来看,保罗却对新建立的教会大有权柄。当保罗在第一次宣教旅程的回途上经过路司得,以哥念以及安提阿,圣经上说,「他们」(
即保罗与巴拿巴 ) 「二人在各教会中选立了长老,又禁食祷告,就把他们交托所信的主」(徒十四23 )
。显然,长老是由保罗与巴拿巴所按立的,会众在此并没有参与挑选的权利;起码在挑选的事上没有多大影响力。后来,保罗将这种权柄转授给他的同工;在给提多的书信中,保罗对提多说:「我从前留你在格哩底,是要你将那没有办完的事都办整齐了,又照我所吩咐你的,在各城设立长老」(
多一5
)。这里再一次给我们看到,各城中教会的长老,并不是由会众选举出来的,至少不是由他们自行选出来,而是由提多所设立的。当然提多在设立长老的职份时,也很可能曾向各教会咨询,然而圣经却没有提到这一点。这些刚成立的教会,可能人数很少,也不够成熟,因此,保罗与他的同工必须加以领导。
但我们必须注意,保罗并没有从那差遣他出去宣教的安提阿教会获得命令,叫他如此行;圣经也从没提过,保罗须向安提阿教会请示,或要得他们的准许
( 不论是安提阿教会全会众,或只是教会的长执
)。事实上,保罗的权柄是出于他使徒的职份;因他是使徒,也就是说,是受耶稣基督差遣的,他就有权柄如此行,就是照着圣灵的引导行事。
也因为他有这使徒的使命,他有权关心各地的教会;他常为各教会操心,但这却是他甘心为主而负的重担。
这些教会本有他们自己的长老照顾会众,纵然如此,保罗仍觉得他有本份监督并照顾他们。他在某些特殊的事情上给予教会忠告,是教会必须遵守的。在有需要的时候,他写信给他们,藉此劝戒、安慰、指导并鼓励他们。保罗承认这属灵上的责任,一如他自己强调,他是为他们「再受生产之苦」(
加四19
)。他从不觉得,设立了长执团之后,他对这些教会便不再需要承担甚么责任。保罗从没忘记,这些长老在信仰上还未完全成长,他们也需要不断的照顾与指导。保罗的教导也总是循循善诱,以爱心来带领他们。保罗在米利都海边对以弗所的长老说话时,他是以长老对长老,教牧对教牧,监督对监督的身份讲话;他讲话时,一方面是带有权柄,另一方面也带着慈详温柔和爱心,直到今日仍能感动人心
( 徒二十13-38
)。
这里我们得再强调,在这一切事情上,保罗并不是持着差遣他的安提阿教会的权柄,而是以使徒的职份来行事。无论是在使徒行传,或是在他的书信中,保罗都从未以安提阿教会的名义或权柄来行事;而安提阿教会也没有借着保罗的身份,来管理那些因着使徒宣教工作前而建立的新教会;到了后来安提阿教会反倒变为不大为人注意的一个教会。
保罗第一次宣教旅程结束之后,确曾回到安提阿,向会众报告他工作的经过;但圣经并没有说,这次保罗有接受新的指示
( 徒十四27
),后来保罗开始其他的行程时,也没提到他是接受了新的差遣;保罗第二次的宣教旅程,完全是他自己按使徒身份所作的决定 (
徒十五36 ),圣经只说他「蒙弟兄们把他交于主的恩中」( 徒十五40 ),却没有说他此次出门是因领受了新的差遣。
在此我们可以得到两个结论。
第一,新约里有关教会的概念,并不容许对旧的与新的教会有任何区别。有一次耶路撒冷的教会确曾行使权柄,吩咐各样会禁戒某些事,这些决定显然是各教会必须遵守的,但是当时耶路撒冷的教会能够这样做,完全是因为它是使徒的总部,在其中使徒具有领导的地位。当时的教会并没有所谓教会大会的观念,因此当难题发生时,耶路撒冷的教会可以发布命令,因为当时只有它是直接受使徒的带领。我们也必须注意,耶路撒冷大会中所作的决定,其开首语是:「那时,使徒和长老并全教会,定意…」(
徒十五22
),是先提到使徒,却没有提到资深的教会有大权管理新成立的教会。每一个教会,都是在基督里与祂连系、听从祂的,因此都是基督身体的一部份。各教会在基督里都是一体,不论这些教会是在何处,都是个别蒙召,去完成主所交托的职责的。
第二,使徒,尤其是保罗,并不认为在某个地方他们建立了当地教会,组织了长执之后,他们作使徒的责任就完结。保罗仍继续关心这些新教会,他写信给他们,定期探访他们,严谨地给他们忠告,另一方面,他又教导,劝告并鼓励教会的长老;他照顾全会众,就如父亲看顾子女一样。保罗认为,为教会挂心是他最重的负担
(林后十一28
)。他所作的这一切,都是按着他使徒的职份而作的;保罗给予教会的忠告,以及他所作的决定,都不是由安提阿教会所指示的
;他是直接从主基督领受了这些权柄。因此,安提阿教会并没有借着保罗来执行权柄,却是主耶稣自己,借着祂的仆人保罗,来指导引领新建立而尚未完全成长的教会。
今天在宣教工场中的问题,是要在这两个做法之间,找到一个合宜的答案。母会是否应该完全放手,让新教会的牧师和长执会自行决策?或是,至少在开始的时候,母会应该保持一定的权柄,对新建立的教会加以支持与指导?假使是采用后一种做法,又有甚么理由作为支持?这种权力有甚么根据?宣教士是否就像使徒那样,可效法保罗所行的,对他所建立的教会行使一定的权力,并如父亲那样,照顾会众?如果我们以第一点作为根据,很自然我们就会说,新建立的教会一旦成长之后,母会就不再需要照顾他们;但如果我们是根据第二点来行事,宣教士就当像保罗那样,在他自己所建立的教会成长后仍继续予以关怀照顾。宣教士须在两种做法之间作出选择。
从前面所讨论的看来,我们很难把今天的宣教圣工,与使徒所作的圣工相比。如果有任何可以比较的话,我们也不能从使徒所行的,作出任何结论,以决定选择那种做法。
对于我们在此所讨论的主题,实际的经验能给予我们很大的帮助。从经验中我们知道,一般来说,新建立的教会开始时都需要母会的协助。保罗传福音的地区范围是他所熟悉的;他的对象具有相当的文化背景,他们的价值观与他大致相同。近代的宣教士却不一样,他们推行福音工作的地区,其背景是与他们所熟悉的完全不同的。很多时后,宣教士要在文盲与贫苦的人中间工作,当地可能没有正式的学校,人民的生活也是非常的落后的。假使因宣教士的努力,在这样的地区建立起一个教会,那么,至少在开头几年内,需要宣教士在各方面予以引导与监督。这个新教会的传道人的根基尚未打好,他或许也没有甚么神学训练,因此,在遇到问题的时候,如纪律等,他往往都不知道将怎样行。他没有多少经验,也没有甚么书籍可作参考;而他处事的判断尚不能完全按照圣经的教训,因此,他不能肯定自己是否会做错。为此,至少在开始的时候,他必须依靠宣教士的指导,因为后者比他更有智慧,更有经验;当然,在宣教士本身来说,他也很乐意提供帮助,不但如此,他也确信,他的呼召包括了提供这方面的协助,因为他知道,新建立的教会,虽在真理上看来是完全独立的,却还未曾完全成长;甚至在教会略有发展之后,仍可能是非常幼嫩的,有时可能在区会或大会形成之后,宣教士仍要继续带领。
这种情形是可以理解的,甚至可以说是非常自然的;纵是如此,仍免不了会有各种危险,我们现在就要看看这种情形可能产生的危险。
第一个问题是关于宣教士的权柄。假使教会是独立的,有他们自己的长执会,那么,宣教士的权柄该以甚么作为根据?他不是使徒,因此他不能说是仿效保罗。他无疑是由一个比较早成立的教会所差来,而他比刚成立的教会的任何一位会友都有更多的神学知识,但这些并不表示他有更大的权柄。事实上,母会决不应藉着宣教士,来干涉刚建立的教会的事务;假使双方的文化与种族不同,就更不能干涉;因为这样做会很容易破坏双方的关系。
第二个危险是,假使宣教士继续不断地管理与监督新教会的事务,那么就会使这个教会养成一种依赖,而不会学习承担责任,也不能在履行主所交托的使命中学习成长。宣教士若继续监理教会的事务,就会削弱教会长执的责任感。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许多在宣教工场中建立的教会,不得不完全脱离母会,而要独自处理教会的事工;然而所得的效果却非常惊人,从前宣教士们认为他们不够成熟,但那时却能立刻负起极重的责任。这个经验正好教导我们:在有需要的时候,必会有人起来作成主工。正因为宣教士在那里忠心监管和照顾,不论他的心意有多好,结果反倒妨碍新教会的成长。
第三个危险是直接与宣教士本人有关的。他可能会说,刚建立的教会还未成熟,所以他必须在那里加以指导。如果他离开的日子,是由他自己决定,他可能会不断拖延,他会说,新教会在各方面尚未成熟,假使让他们独立发展,很可能就会发生许多错误或怪事。然而惟有让一个教会独立发展,它才会成长。
如果一个教会总没有机会尝试解决自己的困难,或处理自己的事务,它就永不会成长自立。
因此,在新教会开始成长的时候,宣教士应当就不再顾问他们的事务,而要让长执独立处理教会的事工。然而,宣教士的工作仍很重要;如果他与长执维持着密切的关系,长执仍会咨询他的意见。透过著作,或提供适当的书籍,宣教士也可使这个刚成立的教会知道怎样应付未来的各种困难,因此,宣教士对这个教会当尽的本份并未完全终止;他必须站在他的岗位上,随时接受咨询,并提供实质的帮助;但他也必须提醒刚建立的教会,他并没有权力强行干涉他们内部的事工。一个教会决不能干涉另一个教会的事。区别所谓旧教会与新教会的各种理论,都不符合圣经的教训|;圣经只教导我们,各个教会最终都只是一个教会,就是基督的身体。
在一个新建立的教会加入其所属的宗派之后,我们前面所说的就显得更加正确。那时,宣教士就必须立刻从教会内部的事工引退;或许他们仍会请教他的意见,但他决不能仍占着监督或治理的岗位。如果宣教工场中的教会觉得宣教士的权柄是一种阻碍,而对他有所规避,这将是极大的羞辱。
我们在此所讨论的原则,显然是不易遵行的。白种人总是在下意识中存着一种优越感;结果就会想,若是没有他们帮助,其他种族就不能有甚么进步;尤其是那些施行殖民政策的国家,因其在政治上的管治,白人就更易产生优越感,他们的教会很可能会觉得,他们有权对当地的教会实施一段长时期的监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当记得,圣经从没提出对某个教会监理的概念。政治上的规范,决不能用在教会之中。教会的组织与国家或政治的架构是完全不同的;教会若能完全根据圣经的教训来行事,就绝少会犯错,这样,新的教会独立和自治的能力,从开始就会受到尊重,他们就有机会负起自己的责任,逐渐成长,而不需母会和宣教士时刻指导。难怪今天好多新建立的教会,都不愿被称为「新兴」的教会,因为这暗示了那些自称「年长」的教会拥有一定的优越感。他们在这方面的看法是正确的。那些「年长」的教会
― 也常是指白种人的教会 ―
常常认为有权监理新建立的教会;这种看法完全没有圣经的根据。我们必须根据圣经的教训行事,才能得神的喜悦。
如果我们仍然要用「新兴的教会」这个名称,就必须限于指教会成立的时间的分别;教会成立的时间较长,并不表示有监理别的教会的权柄。在基督里,不但不分犹太人和希利尼人,为奴的和自主的
(加三28),更也不分资深的与幼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