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初步问题
当我们论毕以圣经为基础的宣教圣工原则,而开始讨论宣教方式的问题时,我们就会产生一种无所适从的感觉。有关宣教圣工基础的问题乃是神学问题,可以借着圣经的教训来解释。如果我们都承认圣经的权威,那么我们的立场是毫无疑问的。对于列国的将来,以及教会的责任,我们只要查考圣经,就可以知道。然而,在讨论宣教方式的问题时,我们所根据的权威是甚么呢?圣经是否也教导我们当用何种方法向外邦人传福音呢?
从宣教圣工的历史看来,有许多人从保罗执行他的使徒职份的方法来下结论;结果,他们所得的结论往往并不正确。有些人认为,宣教士必须完全使用保罗传道的方法。例如,有的人坚持说,因为我们必须仿效保罗宣教的方式,所以宣教士必须有他自己的职业,来维持自己的生活;又因为保罗从未在一个地方居留多过三年,所以今天的宣教士也不应留在工场上超过三年。总之,如果是以圣经作为一种宣教方式的指南,那么人们从使徒宣教的工作,已得出了种种不同的结论。然而在实践的时候,这些结论往往又显得错谬荒唐。在非洲中部,以及南海各岛屿的宣教工场中,若要使用保罗当日在所处环境中所用的方法来宣传福音,是绝对不可能的。我们今天传福音,也不能采用像使徒行传第十七章所载,保罗在亚略古巴传道时所用的方式。宣教士必须响应他所处的环境,以及他所面对的福音对象,决定当如何宣扬福音。宣教士必须在他传道的工作上小心摸索,配合当地人民的实际环境的适切程度。更有人会进一步说,对于宣教的方法,神学不能教导我们甚么;相反人类学,人种学和心理学却能解决我们的问题。当我们考虑到福音的内容时----我们所传的是甚么,就必以圣经为根据;然而当我们从其他方面去找寻答案。事实上,每个宣教士都必须个别找出自己宣教的方法。
然而,如此解答这个初步问题,似乎是太简单了。历史在我们做错了事的时候曾无情地责备过我们,历史也使我们看到,宣教的方式确有神学的基础;我们只要举一个例子,就可以说明这一点。无论目的是如何正确,若是忽略了神学的原则,至终必会造成许多困难。宣教士可能要适应当地人民的生活方式,学习他们的语言,采用他们的宗教观念和宗教典藉的用语;这一切从人种学或心理学的原则看来都很好。然而从神学的角度看来,这些宣教士必须提防,他们借着这些方法来与当地人民接近,或会牺牲了纯正福音的特质。反之,若是为了保持纯粹福音的传达而忽略了当地人民的文化习俗,只传纯正简单的福音,也会影响到宣教的果效,这也是历史给我们看到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宣教士自认是在传扬纯粹而简单的福音,其实在无意中却是在宣传西方的文化与思想。这种传福音的方法,并不重视当地人民的背景,甚至可以说是忽视了人的尊严,因此神学在此可以提出批判,矫正这种方法。上帝不但重视我们为人的尊严,也重视我们的福音对象的尊严;我们既是祂的仆人,也当像祂一样尊重别人。世上并没有抽象的,无思想的,无历史的罪人;罪人是具体的,实在的;他的罪行是与他的背景,他的文化,他的习俗有关的,也与他的贫穷,饥饿,迷信,传统,疾病,甚至部族的道德观念,以及其他无数的因素有关。我们必须因应个人实际所处的环境将神在基督里的恩典传给他。如果我们不重视他的文化与历史,显然就是犯了严重的错误。
因此,对于宣教的工作牵涉那么多神学的观点,神学必须成为我们宣教方式的最后权威。其他学问确有助于宣教事工;有时在某些特殊的环境下,这些知识甚至是绝对必需的;然而,宣教方式的原则,仍必须从圣经的教训归纳出来。传道的内容与传道的方法有着密切的关系;而且,许多时候,内容可以提供决定所用方法的原则。当然在所用的宣教方式中,仍可容许很多的差别,如个人的技巧与主动的程度,以及使用人种学与心理学所推究出来的方法与原则等。然而,以上所提的各种方法,必须完全配合我们所传的真理。我们必须以所传的道理,即神的话语,作为我们一切活动的最高准则。
我们更可以强调,所传的道理,或福音的内容,并不是一种理论,也不是一种哲学的体系,却是神自己。我们不是邮差,而是基督的大使;神借着我们的口来警戒人,所以当我们劝人悔改时,乃是靠着主基督的圣名(林后五20)。由于我们所宣扬的真道,才叫复活的基督与那失丧迷惘的人类相遇;基督自己来到世人中间,来到一个国家,或一个民族中间。为了这个原因,我们所用的方法,或是说宣扬真道的原则,必须在何时何地都能将基督的大爱,以及祂无比的怜悯,表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