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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论教义、圣礼与其它礼仪


  

第三部分 论教义、圣礼与其它礼仪




  第五十三条:牧师与神学教授应当签署《比利时信条》、《海德堡要理问答》以及一八一六年至一八一九年所制定的《多特信条》。拒绝签署的牧师当受到长老会的制裁,暂停职务,直到他们提出充分理由。如果继续拒绝签署,当被革除职分。

  第五十四条:学校教师也当签署信仰规范。

  第五十五条:除非事前经过区会牧师的认可,或由地方性总会,或该省份的神学教授并由该会认可,否则在改革宗教会中无人可以自行印刷、或出版任何书藉、著作以及宗教论文,包括自己的著作或翻译的其他人的作品。

  第五十六条:基督徒的子女在教会中,在公开聚会,传讲上帝的圣言的时候受洗,接受上帝圣约的印记。在不常有讲道的地方,应指定一特别时间施行洗礼,但一定要有讲道方可。

  第五十七条:牧师应尽全力来促使作父亲的将其子女带来受洗。有的教会在孩子受洗的时候有教父或证人与父亲一起出席,这种习惯本身并不需要反对,也不容易改变,但教父或证人应当是赞同真道和生活敬虔的人。

  第五十八条:不管是成人,还是孩童,在受洗之时,牧师应当用教会制定的程序。

  第五十九条:成人由洗礼加入基督教会,被接纳为教会的会友,有参加圣餐的责任,这是他们在受洗时所承诺的。

  第六十条:受洗者及其父母、证人的名字,以及受洗日期,当记录在案。

  第六十一条:除非按着本教会惯例,参加教会并承认改革宗信仰,并有敬虔之名,否则不得参与圣餐。来自其它教会的人不可参与。

  第六十二条:每个教会都当按照最能造就教会的方式来举行圣餐,不可改变根据圣经所规定的外部仪式,当避免一切迷信做法。在讲道与通常的祷告之后,当诵读圣餐施行仪文并宣读有关的祷文。

  第六十三条:圣餐至少要每两个月举行一次。如教会情况许可,当在复活节、五旬节、圣诞节举行圣餐。但在教会尚未设立的地方,首先当设立长老与执事。

  第六十四条:既然晚祷会在许多地方使教会得益,各处教会当予以管理,使教会得到最大的造就。如果要停止,当得到区会的许可。如果行政当局支持改革宗,也当得到行政当局的许可。

  第六十五条:如果还没有丧礼讲道,就不要引进。如果此项习惯已经确立,当用适宜的方式逐渐消除。

  第六十六条:在战争、瘟疫、灾难 、教会受到严重逼迫以及其它灾祸临到时,牧师当要求国民政府当局宣布公共性的禁食与祈祷日。

  第六十七条:教会除守主日外,亦应守圣诞节、复活节和五旬节。在尼德兰大多数城市和省份中,也守割礼日和基督升天节。各地的牧师当与当地政府合作,与他人一同遵守这些节日。

  第六十八条:各地牧师应于主日,通常是在下午讲道中,简要地解说在《海德堡要理问答》中概括的基督教要道,尽量按照教理问答的划分在一年内解说完毕。

  第六十九条:在教会中唯独唱诵《诗篇》一百五十首、十条诫命、主祷文、《使徒信经》、马利亚颂歌、撒迦利亚与西门的歌。是否唱“上帝!我们的父”这一诗歌当由个别教会自行决定,其它诗歌均在排除之列。在已经引进其它诗歌唱诵的教会中,当用适宜的方式尽快消除。

  第七十条:到目前为止。各地都有自己举办婚礼的仪式,但此事应当有统一的做法。因此,教会当遵照圣经以及以前教会的规章而行,直到最高行政当局在教会牧师的建议下制定出全面的规章。

 

 



创建时间:2015/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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