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分 论责备与教会的劝勉
第七十一条:基督徒的劝惩关乎灵命之事,并不能够使人摆脱国家的审判和惩罚。同样,在国家的惩罚之外,教会的功责也是需要的,目的就在于使罪人与教会并邻人和好,并把冒犯排除在基督教会之外。
第七十二条:如果有人在教义的纯正或生活的敬虔上私下犯罪,并未公开,就当按照基督在《马太福音》第十八章中所规定的程序处理。
第七十三条:罪人私下犯罪,暗中经过一个人的劝勉,或在两三个见证人面前悔改,就不当提交长老会审理。
第七十四条:如果有人私下犯罪,经过两、三个人爱心的劝勉后仍不检点,或是已经公开犯罪,就当报告长老会处理。
第七十五条:所有此类公开性犯罪,或在藐视教会的劝诫之后公开化的犯罪,当有明确的悔改的记号显明出来的时候,其和好当根据长老会的判断公开宣布。在只有一个牧师的乡下或小镇教会,当参照附近两个教会的建议,使其判断合乎各个教会的造就。
第七十六条:如果顽固地拒绝长老会的劝诫,或公开犯有重罪,当暂停领圣餐。停止领圣餐之后,经过多次劝告后,仍无悔改迹象,长老会最后当采取除教步骤。除教过程当依据圣经所制定的除教步骤。未经区会赞同,不得将任何人除教。
第七十七条:在启动除教程序之前,应通过公开宣布的方式使会众知道犯罪者的固执,解释其具体的过犯、已经向他提出的责备。停止领圣餐以及多次的劝勉,并督促会众与他说话,为他祈祷。当经过三次这种劝勉。第一次不应提及犯罪者的名字,旨在他能得蒙赦免:第二次经区会同意,当提及他的名字;第三次当向会众告知,如果他不悔改,就要被除教,目的在于如果犯罪者仍不悔改,他被除教始终有教会的默认。在劝诫与除教之间的时期的长短,由长老会决定。
第七十八条:被除教之人想通过悔改与教会和好,应于圣餐之前,或其它适宜时间,公开向会众宣告,为的是他可以在下次圣餐时公开悔改,按照教会相应的重新接纳的规定公开恢复与教会的关系,不受任何人的反对。
第七十九条:牧师、长老或执事犯了公开且严重的罪,有辱教会,或当受国家审判时,长老与执事当由该教会及最邻近的教会的长老会立即予以除职。牧师则暂停牧师职分。牧师是否完全停职,当由区会判断。
第八十条:当受停职或除职之惩罚的严重罪行如下:传假道理或异端,公开分裂教会,公开亵渎上帝,买卖圣职,无信背弃圣职或冒犯他人之职分,伪证、通奸、淫乱、盗窃、暴力、习惯性酗酒,争吵斗殴,用不正当手段牟利。简言之,所有此类罪行以及严重过犯都使犯罪者在社会上丧失名誉,任何基督徒犯有此类罪行都当被除教。
第八十一条:牧师、长老与执事当互相省察,以友爱的精神彼此劝诫,忠于职守。
第八十二条:对于那些离开教会的人,长老会当开具开除证明书,或见证他们的品行的证明,并加盖教会印章,如果没有教会印章,两人签署即可。
第八十三条:此外,有关贫寒会友,具有充分理由而他迁者,执事当予以判断,予以资助,并在离会证书背面注明此事。
第八十四条:任何教会都不得辖制其它任何教会,任何牧师都不得辖制其他任何牧师,任何长老或执事都不得辖制其他任何长老或执事。
第八十五条:在非基要问题上的做法与我们教会相异者,不得予以排斥。
第八十六条:以上条款,涉及教会合法的治理,其起草和通过得到一致赞同。根据教会的得益,任何条款都可以并应当予以更改、补充或删减。但是,任何一个地方教会、区会或地方性总会都不得任意为之,均应努力遵守,除非经全国性总会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