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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婚姻礼


  

6、婚姻礼




  把婚姻看为圣礼,不仅完全没有圣经的证明,而且那赞美它为圣礼的遗传,也把它变成了一种滑稽剧。让我说明如下。

  我们说过,在每一圣礼中都有神的应许,为凡接受记号的人所信仰,但记号的本身不能算为圣礼。我们在圣经上任何地方看不见有人娶妻,便算领受了上帝的恩典。在婚姻中,连神所设立的一个记号也没有,因为我们在任何地方都没有读到上帝设立婚姻作为任何事的记号。凡有形的事物固然都可以看做无形事物的表象,但表象并不是我们所谓的圣礼。

  再者,既然婚姻是自有世界以来就存在的,并且仍是在不信的人当中通行的,所以它不能称为新约的圣礼,和教会所专有的制度。古人的婚姻不见得不如我们今天的圣洁,不信的人的婚姻也不见得不如我们信徒的实在,然而它们并不当作圣礼看待。此外,在信徒中甚至有些结婚的人,比任何不信的人还要坏,为什么他们的婚姻要称为圣礼,而异教徒的婚姻就不应称为圣礼呢?我们难道要愚蠢地瞎谈洗礼和教会的事,甚至主张婚姻只在教会中才算为圣礼,正如有些人疯狂地说,属世的权力仅在教会中存在吗?那是幼稚和愚蠢的说法,适足以暴露我们的无知和高傲,引起不信的人耻笑。

  但他们要说:保罗在以弗所书五章写道:“二人成为一体。这是一大圣礼”(按系照武加大译本)。你一定不能对保罗这样明白的言论予以反驳!我要答复说:这种论点和其他论点都表明他们读圣经,是不免囫囵吞枣。在圣经中,圣礼一辞从未有如我们今日所了解的意义,它在圣经中的意义完全不同。它在圣经中不是指圣事的记号,乃是指一种圣洁,秘密和隐藏的事。保罗在哥林多前书四章就是这样写道:“人应当以我们为基督的执事,为上帝奥秘事(即圣礼)的管家”。我们所谓圣礼Sacramentum即希腊文所谓奥秘Mysterium,这一辞我们的译本有时候把翻译出来,有时候将希腊文保留。因此这节经文照希腊文的读法乃是:“二人成为一体,这是一大奥秘”。这就说明了他们怎样在这里找到了新律法的一个圣礼。假若他们知道希腊文圣经中奥秘这一辞,他们就不会那样说了。

  如是基督自己在提摩太前书三章中也被称为奥秘(或圣礼):“大哉,敬虔的奥秘(或圣礼),无人不以为然。就是上帝在肉身显现,被圣灵称义,被天使看见,被传于外邦,被世人信服,被接在荣耀里”。他们既有保罗的权威,为什么不以这一节经文为根据,成立新律法的第八个圣礼呢?他们若在此处约束了自己,不利用这最好的机会去发明一个新圣礼,为什么他们在以前的经文中又那样放肆呢?可见他们对文字和事物都无知,他们只拘泥文字的声音,不,他们拘泥自己的幻想。他们一旦任意以Sacramentum一辞为指记号,他们每一次在圣经中遇着这一辞,就不假思索,把它当作记号。他们在别处也把字的这种新意义,和人的风俗,附会牵扯到圣经上去,任意引用圣经以符合他们的梦想。他们对于词语,如善行与恶行,罪恶,恩典,公义,德行以及差不多其他每一个基本的字和事,都不断地胡说。他们依照自己从人的著作中学来的武断引用这些字,这对于上帝的真理和我们的得救都有损害。

  所以圣礼或奥秘一辞在保罗的著作中,是指圣灵隐藏在奥秘中的智慧,如他在哥林多前书二章所说的,那智慧就是基督,因为这个缘故,世上有权的人没有一个知道祂,因此他们把祂钉在十字架上,今日祂在他们看来还是愚拙,冒犯,绊脚石和毁谤的话柄。保罗把传道人称为奥秘事的管家(林前4:1),因为他们所传的是基督,是上帝的权能和智慧,但一个人若不相信,就不能领受。所以圣礼是奥秘或隐秘事,是藉着文字显示出来的,也是靠信心才可以领受的。我们当前的经文便是指这类的一个奥秘——“二人成为一体,这是一大奥秘”,他们认为这一节经文是指着婚姻说的,其实保罗是指着基督和教会说的,他更明显地表示他的意思,补充说:“但我是指基督和教会说的”(弗5:32)。哎呀!他们和保罗是多么一致!保罗阐明一个关于基督和教会的奥秘,而他们竟宣称它是一个男女间的圣礼!假如让他们对圣经如此放肆,那么,一个人在圣经里可以随自己的喜好找着任何东西,甚至一百个圣礼,也不足为奇。

  所以基督和教会是一个奥秘,即是一大隐秘的事。把婚姻当做一种外表的寓意来代表这隐秘的事,乃是可能的,而且是适宜的,但他们把婚姻称为圣礼,那就没有什么理由了。诸天是使徒的预表,如诗篇十九篇所说的,太阳是基督的预表,水是人民的预表,但这些都不能算为圣礼,因为它们都没有那构成圣礼的两个要素,即神的设立,和神的应许。因此保罗在以弗所书五章用他自己的意思,把创世记二章关于婚姻的话引用到基督的身上,或者照一般的看法,他以为基督属灵的婚姻也包含在其中,他说:“正像基督待教会一样;因我们是祂身上的肢体,就是祂的骨祂的肉。为这个缘故,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这是极大的奥秘,但我是指着基督和教会说的。”你看保罗是把整段经文应用在基督身上,并且谆谆训诲读者要在教会和基督里,而不是在婚姻里找着圣礼(或奥秘)。

  所以我们承认婚姻是基督和教会的预表,它是一个圣礼,但不是由神所设立的,而是由那对文字和事实都无知的人在教会中所捏造的。这种无知若与信仰不相冲突,我们就以爱心容忍,正如容忍教会中其他许多由于人的软弱和无知所有的设施一般,只要它们与信仰和圣经不相冲突。但是我们现在正是涉及信仰和圣经的真确性与纯粹性。我们必须小心,不可在确定某一件事是包含在圣经和我们的信条中以后,我们被人驳斥说,那件事并没有包含在其中,又说,我们对自己的事情无知,以致我们的信仰成为笑话,我们成为敌人和软弱人的绊脚石,甚至我们将圣经的权威破坏了。上帝在圣经中所传给我们的事,必须和在教会中的人所捏造的事彻底划清,我们不要管这些人是多么圣洁,多么博学。

  我们还只讨论到婚姻的本身。但是这种由神所定的生活方式,被人邪恶的法律所桎梏所拨弄,我们要说什么呢?天哪!罗马暴徒的卤莽真是可怕,他们任意拆散并配合婚姻。试问人类难道就是为着臭钱的缘故,供这些人任意百般戏弄的吗?

  有一本书流行很广,而且大有声誉。它的内容是从遗传的污水坑流出来的,它的名称是天人概略(Summa Angelica),但它应该被称为恶魔概略。这本书汇集了无穷的怪事,以期教训听认罪者,却适足以使他们大为困惑。在这些怪事中列举了十八种对婚姻的阻碍。你若用信仰,公正和不偏的眼光去查考它们,你就看出它们是属于保罗所预言的那些事:“圣灵明说,在后来的时候,必有人离弃真道,听从那引诱人的邪灵,和魔鬼的道理。这是因为说谎之人的假冒;他们禁止嫁娶”(提前4:1-3)。所谓禁止嫁娶,岂不就是制造一些阻碍和陷阱,以求妨碍人们结婚,或是取消人们的婚姻吗?谁把这权柄交给了人呢?即令他们是圣洁的人,是为虔诚的热心所驱使,为什么别人的圣洁要妨害我的自由呢?为什么别人的热心要使我被掳呢?让任何人去作圣徒和热心家,并使他自己心满意足,但他不要伤害别人,也不要剥夺我的自由!

  然而我乐于看到那些可耻的法律至终达到了它们完满的光荣,那就是,我们今天的罗马教徒,藉着这些法律,变成了商人。他们所卖的是什么呢?乃是男女的羞耻。这羞耻成为这些商人最适合的商品,他们由于贪婪和邪恶就成了龌龊和秽亵。因为今天只要有钱,没有阻碍是不可以成为合法的,所以这些法律存在的目的,无非是为服务那些贪婪劫掠的宁录,作为搜括金钱并捕捉人民的罗网,又无非是使那“可憎的”可以站在“圣地”(太24:15)——上帝的教会——公开出卖男女两性的羞耻,或如圣经所说的,出卖“羞耻和露下体”(利18:6以下),而这即是他们以前用他们的法律所夺取的。啊,这就是配为我们的教皇们所孜孜经营的商业。他们的贪婪和骄傲使他们藐视福音,而以此商业作为替代。上帝任凭他们存邪僻的心,行这些羞耻不合理的事(罗1:28)。

  我将怎样说或怎么行呢?若我要详细说,这论文将延长过甚,因为各事都极混乱,谁也不知道从何处着手,向何处进行,在何处结束。我知道没有一个国家可以靠法律治理得好。若行政官贤明,他用自然的趋向来治理,比用法律来治理,更为有效。若他不贤明,他用法律适足以增加罪恶,因为他不知道怎样使用法律,也不知道怎样叫法律适合于个别事件。所以在民事方面,注重选用贤能的人,应甚于注重立法,因为这种人自己本身就是最好的法律,他们将用活泼的公道来裁判各种案件。若对神律法的知识,与天生的智慧兼而有之,那么一切成文法律都完全是冗赘有害的了。更且,“爱”不需要任何法律。

  然而我要照我所能的去说去行。我劝告并请求所有的神甫和弟兄,当他们遇着所谓婚姻的阻碍的时候,若阻碍是教皇所能颁特许免去的,和未显然为圣经所规定的,那么些他们总要准许一切违反教会的或教皇的法规的婚姻。但他们要以神的律法作为兵器。这律法说:“上帝所配合的,人不可分开”(太19:6)。因为男女的结合是由于神的律法,虽与人的法律相冲突,还是有效的,人的法律在神的律法面前必须立刻退让。既然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那么,他为求与妻子结合,更要多么把人的愚蠢和邪恶的法律践踏在脚下啊!若教皇,主教或教廷官吏将那违反人的法律的婚姻宣告无效,他就是敌基督者,破坏了自然,而且是犯了背叛上帝的大罪,因为圣经所说:“上帝所配合的,人不可分开”,乃是有效力的。

  除此之外,任何人都没有权订这样的法律,基督已将自由赐给基督徒,这自由在一切人的法律之上。当上帝的律法与人的法律相冲突的时候,就尤其如此。所以马可福音二章上记着说:“人子也是安息日的主”,又说:“安息日是为人设立的,人不是为安息日设立的。”再者,当保罗预言将有人要禁止嫁娶的时候,他就预先严咎这样的法律。所以那些由亲属,宗教或法律,以及血统而起的残忍的障碍,只要是不为圣经所禁止的,都要作废。在圣经里只有二等的血统是被禁止的。利未记十八章就是这样写着,在这章里有十二种人是一个男人不可娶的,即是,他的母亲,他的岳母,他的同胞姊妹,他的异父或异母姊妹,他的孙女,他父母的姊妹,他的儿妇,他兄弟的妻,他妻的姊妹,他妻前夫的女儿,和他的婶母。在这里只有一等亲属和二等同血统的才禁止结婚。但经过更详细的查考,就知并非是没有例外的,因为兄弟或姊妹的女儿,虽是属于二等亲,却不在禁止之列。所以若婚姻是在这些等级以外,就不得因人的法律而作废,因为圣经上并未记载上帝的禁止其他的等级的婚姻。婚姻既是神所设立的,便是远优于法律,因此婚姻不能因法律的缘故而作废,反倒法律应因婚姻的缘故而被破坏。

  若婚约业经成立,那么不能与同教父者,同教母者,结义兄弟,结义姊妹以及属灵子女结婚的说法,就要作废,这些关系岂不都是由于人的迷信所捏造的属灵关系吗?假如一个人不能和一个曾由他施洗或充当洗礼保证人的女子结婚,那么,一个基督徒还有什么权利和另一个基督徒结婚呢?那由圣礼外表的仪式或记号所发生的关系,难道比那由圣礼本身所生的关系还更密切吗?一个男基督徒不是一个女基督徒的兄弟吗?她不是他的姊妹吗?一个受洗的男子不是一个受洗的女子的属灵兄弟吗?我们是何等的愚蠢啊!假如一个人领他的妻子信福音,信基督,于是在基督里他俨然成了她的父亲,难道她不应该继续做他的妻子吗?保罗自夸在基督里生了哥林多的信徒(林前4:15),难道他没有权和其中一个女子结婚吗?基督徒的自由就是这样被人为的迷信盲目地压制了。

  至于法律上的关系更不重要,然而他们却把它置于神所授的婚姻权以上。我也不承认他们所谓“宗教差异”的阻碍,即是禁止一个人和没有受洗的女子结婚,虽然她应许入教,还是如此。这种限制是谁定的呢?是上帝定的,还是人定的呢?谁给了权柄给人禁止这样的婚姻呢?正如保罗所说的,这是因为说谎之人的假冒(提前4:1)。他们正如经上说的:“恶人所告诉我的,是虚伪,不是你的律法”(诗119:85)。异教徒帕提里修(Patricius)和基督徒摩尼加(Monica)结了婚。她就是圣奥古斯丁的母亲。为什么今天不可以有这样的事呢?

  还有一种同样的愚蠢和残酷叫“罪恶的阻碍”,比方说,一个男子和一个女子姘居和奸以后结了婚,或是如果他在谋杀一个妇人的丈夫以后与她结了婚。我请问你,像这样人对人的残酷是从哪里来的?连上帝也从来不以这种残酷待人。大卫是一个最圣洁的人,他在和乌利亚的妻子别是巴犯了奸淫,将乌利亚谋杀以后,就娶了她。这椿事他们假装不知道吗?若神的律法准许了这样的事,这些暴虐的人对那与他们同作仆人的所行的,是什么呢?

  还有一种阻碍名叫“关系的阻碍”,即是他们规定着,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订了婚以后,若和另一个女人有肉体的关系,他和第一个女人的婚约就归无效。这是我所完全不懂的。我主张,他既然和一个女人订了婚,他就不再是属于自己的,因为这个事实,神的律法使他属于第一个女人;即令他是只和第二个女人有了肉体关系,而和第一个女人没有肉体关系。因为他没有权把不再属于他的给与第二个女人;他欺骗了她,实在是犯了奸淫。但是他们的看法与此不同,因为他们看肉体的结合重于神的命令,按照这命令,这个男子既然和第一个女子订了婚,就应该永远遵守这婚约。因为谁也不可慷他人之慨。上帝不许一个人在任何事上越分欺负他的弟兄(帖前4:6)。我们必须遵守这一禁戒过于一切人的遗传。因此这个男子并不能用无亏的良心和第二个女人结婚,而且所谓关系阻碍也应该完全作废。假如一个人在许了修道的愿以后,就不再是属于他自己的了,为什么婚约不也产生同样的结果呢?因为这是圣灵的一个教训和所结的果子(加5:22-23),而那所许的修道的愿,不过是人的捏造而已。若一个妻子对她那许了修道的愿的丈夫有权,一个未婚妻为什么对她那与另一个女人有肉体关系的未婚夫,不也有权呢?但我们在上面已经说过,凡和一个女子订了婚的,就不应该再许修道的愿,应该对她守信,不能因人的任何遗传而失信,因为守信是上帝所命令的。在此这个男人对他的未婚妻更应当守信,因为他除非是假情假意,就不能和第二个女子订婚,所以他不是真和第二个女子订婚,乃是违反上帝的诫命,欺骗了她。因此这里倒可以引用“错误的阻碍”来把他对第二个女人的婚姻作废。

  “受圣职的阻碍”也是人的捏造,尤其是当他们空谈说,婚姻虽已成立,也可以因这个阻碍而作废。这样他们常常把他们的遗传提到上帝的诫命以上。我对现在神甫的情形并不要判断,但我看到保罗吩咐主教要作一个妻子的丈夫(提前3:2);因此执事,神甫,主教或其他受了圣职之人的婚姻,都是不能作废的——虽然保罗对我们今天这一类的教士和圣职毫无所知。这些可咒诅的遗传钻入教会,徒然增加许多危险和罪恶,是应该被毁灭的!所以在神甫和他的妻子中间存在着一种真实和不能解除的婚姻关系,这婚姻是神的诫命所认可的。但那些恶人若横行霸道,禁止或取消这样的婚姻,那就怎么办呢?人以神甫的婚姻为非;然而在上帝面前这种婚姻才是对的,若上帝的命令与人的命令相冲突,我们当然要以上帝的命令为准绳。

  还有一种同样虚伪的捏造,使婚姻作废的,那即是“体面的阻碍”。这种无耻的邪恶任意把上帝所结合的婚姻拆散。一个人很容易感觉这是敌基督者的勾当,因为这是违反基督所行所教训的。我对这邪恶非常忿怒。有人主张亡夫的亲戚,即令是第四等亲,也不能和亡夫的寡妇结婚。试问这是根据世上什么理由呢?这不是体面的判断,而是对体面的无知。以色列人有最好的法律,即上帝的律法,为什么在他们中间却找不出这种体面的判断呢?反之,近亲甚至被上帝的律法所强迫,娶他近亲的寡妇(申25:5)。难道享有基督徒自由的人,比那被律法管制的人还要被更严厉的律法所压迫吗?以上所谓阻碍都不过是无稽之谈,不用再讨论。我觉得那足以使婚姻作废的阻碍,仅是丈夫的性能消失,或对前已成立的婚姻无知,或有守童身的愿。关于最后一项,我到现在还不敢决定,我不知道这样的愿在什么年龄才算有效;在以前讨论洗礼的时候我也这样说过。由这一个婚姻问题,你就知道教会所有的活动,都是怎样被瘟疫般的,无知的,和邪恶的遗传所混乱,阻碍,而陷于危险,所以除非我们废除一切人为的法律,恢复福音的自由,用福音来判断一切,管理一切,不然,改善的希望是没有的了。

  我要讲到性能的消失,好叫我们更能劝告灵魂处于危险中的人。但首先我要说,我论阻碍所说的,是适用于婚姻成立以后;婚姻不应该因任何这种阻碍而作废。但对于那些还没有成立的婚姻,我要把以前所说的重述一番。在青年情欲压力之下,或因其他需要,凡教皇可以颁赐特许的,任何弟兄对别人甚至对他自己也可以给与特许,尽其所能,从专制法律的权威中夺取他的妻子。因为别人的迷信和无知凭什么权利可以剥夺我的自由呢?若教皇为得钱可以颁赐特许,我为灵魂得救为什么不可以将特许给与我自己和我的弟兄呢?教皇订立了法律吗?让他为自己立法,不要干涉我的自由;否则我将窃取自由!现在让我们讨论性能的消失一事。

  拿以下的事实为例。一个女人和一个性能消失的男子结了婚,她不能在法庭面前证明丈夫的性能消失,或者她不愿意提出法律所要求的许多证据和一切丑事来;然而她要生育小孩,或不能节欲。假如我认为她自己和她丈夫的见证和经验都证明了他性能消失,我已经劝告她和她的丈夫离婚,以便和另一个男子结婚,但是她的丈夫不愿意离婚。那么假如我进一步劝告她,征得她男人的同意(他不是她的实在丈夫,只能算她的同居),跟另外一个人结合,比方说跟她丈夫的弟兄结合,但把这婚姻保守秘密,而且把所生的儿女归于所谓假定的父亲。但问题是:这个女人是不是得了救呢?我的答复是肯定的。因为在这种情形之下,男子的性能消失和女子对此的无知构成了婚姻的阻碍,而且法律又专横,使她不能离婚。女子在神的律法下是自由的,人也不能强迫她节欲。所以那男子应该把这种权利让给她,让她做别人的妻子,而他自己只做一个名义上的丈夫算了。

  再者,若男子不予同意,那么与其让这女人欲火攻心或犯淫乱,我劝告她与别人结婚,逃到无人知道的远方去。对那常处在情欲危险中的人,还有什么别的劝告可给呢?我知道有些人以为秘密结婚的儿女,不是假定父亲的合法继承人,他们颇为这事所困恼。然而若这事先得了丈夫的同意,那么儿女便是合法继承人。假如这事是丈夫所不知道,或不同意的,那么就让基督徒不偏的理性甚至基督徒的爱心来决定,看哪一方对对方更有损害。妻子是将财产转让了,但丈夫欺骗了他的妻子,而且完全诈取了她的身体和生命。丈夫辜负了他妻子的身体和生命,比他的妻子仅将他属世的财产转让了,岂不是更有罪么?所以他要让她离婚,否则就当以那非己出的后嗣为满足,因为他欺骗了一个天真的处女,而且诈取了她身体的正当用途,这是他自己的错误,此外还给她一种差不多不能抗拒的淫乱的机会。且把他们两个人放在同一天秤上秤秤。自然那欺骗人的人应该自食其果,那加害于人的人应该赔偿。这样的丈夫与那掳掠别人的妻子及其夫的人,有什么区别呢?这样的恶霸岂不应该瞻养妻子,儿女,和她的丈夫吗?否则岂不当让他们自由吗?为什么在此处不也可同样行呢?所以我主张强迫这个男子离婚,或瞻养另一男子的小孩,作为自己的后嗣。毫无疑问,这是爱心的判断。在那椿事上,这性能丧失的男子不是实际的丈夫,他应该瞻养他妻子的子女,犹如他的妻子生病,或遭不幸,他要多多破费看护她一样,因为她因他性能消失所遭的不幸,咎不在她,而在他自己。我尽所能如此说了,因我要尽所能慰藉那被掳的苦闷弟兄,使不安的良心为之一振。

  至于人是否可离婚,还是一个未决的问题。在我个人,我很厌恶离婚,我觉得与其离婚,不如重婚,但重婚是否可行,我不敢决定。牧者之首基督自己在马太福音五章说:“凡休妻的,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就是叫她作淫妇了。人若娶这被休的妇人,也是犯奸淫了。”所以基督是许可离婚的,但只限于淫乱的缘故。因此教皇若为其他缘故准许离婚,他就一定是犯了错误,谁也不当因教皇这种卤莽(而非权威)所给的特许而觉心安。但我更不懂的,即是,一个人和妻子分离以后,他们为什么不许他再结婚。基督准许人为淫乱的缘故离婚,而且没有强迫任何人不再结婚,并且保罗既说,与其欲火攻心,倒不如嫁娶为妙(林前7:9),那么当然祂一定是许可一个人再和另一个女人结婚,代替那离弃的妻子。但愿这个问题能够彻底得一解决,以便好好劝告那些处于无穷危险中的人,这些人自己无咎,如今却被迫不能结婚,而他们的妻子或丈夫却遗弃了他们,也许十年以后才回来,也许永远不回来。这事使我非常难过,我每天遇着这样的事,不知道是由于撒旦作崇,还是由于我们忽略了上帝的道。

  固然我这与众作对的人,不能决定这椿事,但是至少希望能在此应用哥林多前书七章的一节经文,即是:“倘若那不信的人要离去,就由他离去罢;无论是弟兄,是姊妹,遇着这样的事,都不必拘束”。此处保罗准许休弃那离去的不相信的人,让那有信心的配偶再结婚。当一个相信的人,即是表面相信,实际上是和保罗所说不相信的人一样的,遗弃他的妻子时,尤其是当他绝对没有意思再回来时,妻子为什么不也可再结婚呢?在这两者之中,我实在看不出什么分别。但若在保罗的时代,一个不相信的遗弃者回来了,而且变成了一个信徒,或应许再和他那相信的妻子同居,我相信,他不会由她再接回来,但他也应该有权再结婚。虽然我后愿意看到这些事有所决定,因为现在没有什么事是使我和许多人更烦恼的,但是在这些事上我不下决定,这是我以前所讲过的。我也不愿这些事仅凭教皇或主教的权威来决定,但假如有两个博学和虔诚的人,同心合意奉基督的名,以基督的精神发表他们的意见,我与其赞成现在那些徒以人数和权威,而不以博学和圣洁著称的会议,就毋宁听从他们的判断。我就此把琴挂起,直等到另有一个更好的人起来同我讨论这椿事。

创建时间:2013/10/30/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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