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心理的悖逆──犯罪的结果
人生虽然面临种种问题,但最重要的问题就是罪的问题。人在心理和精神上所面对的问题也是以罪的问题为核心的。在起初的时候,上帝创造白昼黑夜,海洋陆地,花草树木,飞鸟走兽,男女二性,本来都是好的。
“上帝看着一切所造的都甚好”(创1:31)。
巴文克谈及“犯罪心理学”,他说:“圣经用深入浅出之心理学上的方法说到堕落以及罪恶由来的历史。而罪今日也仍然用此方法继续存在。罪首先令人的悟性昏暗,继而唤起人的幻想,后在人心中刺激欲望,结果在人的行动中达于高潮。”[4]
埃梅斯在分析人堕落的时候,说:“人的背道就在于不把上帝当得的顺服归给他,也就是违背上帝所吩咐的律法”,“人的不顺服的第一步欲望的骚动,就是由于心里骄傲,想得到某种优越感。为了获得这种优越感,夏娃就开始不忠,置上帝的禁令于不顾,想尝一尝禁果,看一看禁果是否能够把这种优越感带给她。”[5]然而,事实证明,犯罪所给人带来的并不是优越感,而是自卑感。犯罪使人原本具有的上帝的形象受到了扭曲,人从此开始躲避上帝的面,就产生孤独感、羞耻感、罪咎感、自卑感、无能感、绝望感、畏惧感等等,各样负面的情绪,开始吞噬罪人的心,使罪人昼夜不得安宁。因此,我们一定要记住,罪并不是一个形而上的问题,人的犯罪并不在于上帝造人有什么缺陷,也就是说人的受造性和有限性并不是人的问题的本源;人的犯罪是一个伦理学的问题,人有选择的自由,但人却选择了犯罪,这种背逆也是道德上的背逆。所以,巴文克在分析人犯罪的心理时指出:“罪是,而且永远是与上帝的律法和人的良心的见证相冲突。”[6]
保罗在其著名的《罗马书》中,对人的心理有深刻的分析。特别是在第一章18至32节,解明了导致人的心理败坏的整个过程:
首先,罪人“知道上帝”(罗1:21),“上帝的真实”(罗1:25)。其次,他们
“阻挡真理”(罗1:18),“不当作上帝荣耀他,也不感谢他”(罗1:21),而是
“故意不认识上帝”(罗1:28)。他们作出了三个变换,一是把上帝的荣耀换为偶像(罗1:23),二是把上帝的真理换为虚谎(罗1:25),三是把顺性的用处换为逆性的用处(罗1:26)。
最后,上帝愤怒的回应,就是三个“任凭”。“上帝任凭他们逞着心里的情欲行污秽的事”(罗1:24),
“上帝任凭他们放纵可羞耻的情欲”(罗1:26),“上帝任凭他们存邪僻的心,行那些不合理的事”(罗1:28)。
“那人独居不好”(创2:18)。“他们二人的眼睛就明亮了,才知道自己是赤身露体,便拿无花果树的叶子,为自己编作裙子”(创3:7)。“耶和华见人在地上的罪恶很大,终日所思想的尽都是恶”(创6:5)。“人从小时心里怀着恶念”(创8:21)。“耶和华必用癫狂、眼瞎、心惊攻击你”(申28:28)。“在那些国中,你必不得安逸,也不得落脚之地,耶和华却使你在那里心中跳动,眼目失明,精神消耗。你的性命必悬悬无定,你昼夜恐惧,自料性命难保。你因心里所恐惧的,眼中所看见的,早晨必说:‘巴不得晚上才好。’晚上必说:‘巴不得早晨才好。’”(申28:65-67)。“他们虽然知道上帝,却不当作上帝荣耀他,也不感谢他,他们的思念变为虚妄,无知的心就昏暗了。……无知的、背约的、无亲情的、不怜悯人的。他们虽知道行这样事的人是当死的,然而他们不但自己去行,还喜欢别人去行”(罗1:2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