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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律法与福音的关系


  

8.律法与福音的关系




  律法与福音的平衡是圣经神学的关键。中国基督徒多是从异教的背景转变来的,如果我们没有用圣经的全备启示更新我们的心意,往往就是用我们的异教文化来解读圣经,最后解读出来的仍然是我们自己的意思。

  宗教改革中释经的核心就是“律法”与“福音”的分别。对于改教者来说,律法与福音并不等于旧约和新约。伯撒指出:“我们把上帝的圣言分为两部分,或是两类:一是‘律法’,一是‘福音’。圣经中的一切话语都可归在这两者的名下。”68律法是上帝刻在我们心中的行为的规条,而福音则是上天启示的救赎的教义。律法定我们的罪,使我们对自己的“义”感到绝望,然后带领我们归向在福音中所显明的基督。基督把我们从罪的重负和绝望中释放出来,使我们能以儿女的爱心去遵行上帝“全备、使人自由之律法”(雅1:25)。

  当然,律法是圣约之律法,福音也是圣约之福音(covenant law and covenant gospel)。耶稣基督就是新约的中保,离开约的架构,我们是无法对律法和福音的平衡有整体的看见的。最重要的是,我们要在基督里,藉着真信心来看律法,否则律法对我们来说,只是见证我们的不义,当受各样的咒诅。 

  要正确理解律法与福音的关系,必须明白自己所站的角度。如果我们是站在因信称义的角度,“看定了,人称义是引证信,不在乎遵行律法”(罗3:28),我们就知道“如今那些在基督里的,就不定罪了”(罗8:1)。如果我们是站在靠行为称义的角度,我们就知道“律法原来一无所成”(来7:19),“因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条上跌倒,他就是犯了众条”(雅2:10),“凡不常照律法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诅”(加3:10)。

  1.历史的回顾

  律法与福音的关系是一个历史性的问题。其实,这一问题在耶稣基督道成肉身的时代就已经很显明了。那时犹太人从巴比伦被掳归回之后,开始注重上帝的律法,法利赛人就是当时犹太社会中研究律法和遵行律法的佼佼者。然而,法利赛人寻章摘句,皓首穷经,为圣经的保守和研究作出了一定的贡献。其中有一部分法利赛人接受了福音,保罗就是其中的一员。但是,也有一部分法利赛人走向靠行律法称义的路子,“不知道上帝的义,向要立自己的义,就不服上帝的义了。律法的总结就是基督,使凡信他的人都得着义”(罗10:3),他们受到主耶稣的严厉的谴责(太23:1-36),使徒保罗传道的时候也与他们展开争战。

  在罗马天主教发展的过程中,他们越来越背离因信称义的福音精义,不仅制定了很多人为的不合乎圣经的规条来束缚圣徒,同时用弥撒献祭、赎罪卷、马利亚崇拜、教皇无谬等谬论来败坏律法与福音的要道。

  上帝兴起马丁·路德等改教领袖进行宗教改革。路德本身强调因信称义,惟独信心,把福音与律法对立起来。路德说:“律法只是显明我们的罪,别无其他,使我们感到罪咎,从而使良心痛苦;但福音所提供的则是在这种痛苦中长期挣扎的人所盼望的救赎。因此,律法是邪恶的,福音是美善的;律法宣告的是忿怒,而福音所宣告的则是平安。”这与罗马天主教会反律主义一脉相承,天主教神父利立在注释《罗马书》时声称:“律法的功用就是把人引向耶稣。当律法达成这一目的的时候,当基督来临的时候,律法就废止了。”69路德把律法和福音放在对立的地位,把律法描述为死亡的工具,而福音则是圣灵的工具。律法导致死亡;福音则宣布藉着基督救赎的力量而得永生。律法把人置于上帝的震怒之下,而福音则带来了恩典。70

  路德认为摩西律法只是对犹太人有效,对外邦人是没有约束力的。“我们不会再让摩西来作我们的统治者或立法者了,”路德认为,“第一,我对赐给以色列人的诫命不予理会。它们对我算不了什么。这些诫命已经死掉了,一去不复返了。”这些诫命只不过是先例而已,“第二,我在摩西律法中发现上帝关于基督的应许。这是最美好的事情。”“第三,我在摩西律法中读到信心、爱、十字架的美好例证,比如在先祖亚当、亚伯、挪亚、亚伯拉罕、以撒、雅各、摩西以及其他人身上。”我们也在摩西五经中读到恶人及其后裔的事。但无论如何,“摩西所给的诫命,我们是无需遵守的,除非是这些诫命是合乎自然法的。”71总之,路德认为律法和罪都废止了,所以他宣告:“我在多大程度上因信而持守基督,律法就在多大程度上对我废止了。”72

  加尔文对律法和福音则有比较平衡的看法。上帝首先藉着“律法”把有关救赎主上帝的认识显明给旧约中的族长们,然后又藉“福音”显明给新约时代的我们。新约旧约启示是同一个约,律法和福音的应许是一致的,都是指向永生的福分,都是指向耶稣基督。“律法”作为整体性预表,说得比较模糊;“福音”仿佛用手指头指着耶稣基督,比较清晰。

  加尔文对福音和律法同样重视。“因信称义”是信仰的根基,确信人的任何努力不是获得上帝恩典的途径,惟有全心信靠上帝,领受上帝的恩典才是通往救赎的道路;律法是鞭策基督徒所必须的,对于一个站立在福音根基上的基督徒,律法所代表的纪律和训练是不可缺少的。就律法而言,一是教导,一是执行,转换成对教会信徒的应用就是信徒教育和信徒训练,前者是“教”,后者是“管”,“管教合一”,才能把真正的信仰落实在生活之中。

  路德是最重视“因信称义”的神学家,主张好树结好果子,而好果子无法使一棵树成为好树:亦即站立在因信称义根基上的人,才是好树,自然有如同好果子的好行为出现,而一切好行为并无法使人在上帝面前称义。站立在因信称义的基础上,加尔文对人性的怠惰特别忧心,主张称义必须与悔改、重生、成圣密切联结,上帝的拯救不在于某一刹那,而是持续的整体过程,因此基督徒必须一辈子与人性怠惰奋战不懈,而律法是鞭策基督徒不要犯罪、离弃犯罪的途径。

  路德的错误在于把律法与福音对立起来。其实,律法是上帝赐予的,福音也是上帝赐予的;福音中有律法,律法中有福音,这是圣经全备的启示。福音是上帝恩典的赐予,律法也是上帝恩典的赐予。与律法相对立的不是福音,而是罪;与福音相对立的不是律法,也是罪。73

  路德反律主义的立场和方法使路德宗在基督教伦理学的领域失去了根本的标准,路德宗神学退化成了理智的思辨,或者神秘主义的敬虔。前者就是路德宗神学中的理性主义,后者就是敬虔主义。希特勒就是德国理性主义哲学和路德反律主义神学的产物,马克思主义也是诞生在德国的土壤上,马克思的父亲就是一个路德宗信徒,马克思本人也在路德宗教会施洗,只是后来叛道不信。自由主义不信派神学家蒂里希,逃离纳粹主义统治的恶梦之后反思的时候,亦不得不承认:“在社会伦理学方面,含糊不清仍然统治着大陆神学。”74离开上帝的律法,就失去了标准和依据,当然无法构建系统的伦理学。

  2.律法与福音的和谐

  首先,我们要明白律法与福音的和谐,千万不可把上帝的律法与福音对立起来,造成各样的偏颇。“你们要查考宣读耶和华的书。这都无一缺少,无一没有伴偶。”(赛34:16)如果我们只是强调律法,或者只是强调福音,都有失偏颇,成了“没有翻过的饼”(何7:8)。以色列历史上最令人扼腕叹息的就是:上帝的选民认为上帝的律法和他们没有关系。这也是今天很多基督徒所面对的问题。诸多失去真道之平衡的错误神学,主张基督徒不处于律法时代,处于恩典时代,所以上帝的律法和他们不再有任何的关系了。“我为他写了律法万条,他却以为与他毫无关涉”(何8:12),这就是上帝的慨叹!没有律法,我们就不知道福音的宝贵,甚至不知道我们自己真正的处境。当然,没有福音,我们更是死路一条。上帝的话语是“两刃的利剑”(启1:16),这正是律法与福音的和谐之处。

  (1)来源的和谐

  伯撒指出:“律法和福音都是来自独一的真神,对上帝而言,始终是一致的(来1:1-2)。”75既然律法和福音都是来自上帝的启示,我们就不能说一样是好的,另一样是恶的。“泉源从一个眼里能发出甜苦两样的水吗?”(雅3:11)同时,如果我们知道摩西的律法是来自上帝的律法,作为敬畏上帝的人,就不敢对上帝的律法妄加论断了。“你若论断律法,就不是遵行律法,乃是判断人的。设立律法和判断人的,只有一位,就是那能救人也能灭人的”(雅4:11-12)。

  (2)内容的和谐

  不管是律法,还是福音,所呈现在我们面前的都是同一位上帝,所呈现的上帝的公义也是不变的,其精义都在于爱上帝,并爱人如己。同时,律法和福音都在上帝圣约的架构之内。因着上帝的恩典和福音的应许,上帝成为我们的上帝,我们如今在基督耶稣里,不再是“局外人”,而是归入上帝的恩约内(弗2:12-13)。而在这恩典之约内,上帝的律法则是我们当顺服的标准:“他将所吩咐你们当守的约指示你们,就是十条诫,并将这诫写在石版上”(申4:13)。上帝在救拔以色列人出埃及之后,就在西乃山赐下律法,使选民知道当如何以感恩的心侍奉耶和华。因此,清教徒神学家约翰·欧文把上帝的律法称为“福音的诫命”。76

  (3)功用的和谐

  现代教会的误解就是律法是与福音对立的。其实,恰恰相反,二者不仅不对立,还是相辅相成的。与律法对立的不是福音,而是罪;与福音对立的也不是律法,而是罪。所以,保罗在讲明律法与福音的平衡的时候,就用了五个语气极强的“断乎不是”;“我们因信废了律法吗?断乎不是!”(罗3:31);“律法是罪吗?断乎不是!”(罗7:7)“那良善的(律法)叫我死吗?断乎不是!”(罗7:13)“难道基督是叫人犯罪的吗?断乎不是!”(加2:17)“律法是与上帝的应许反对吗?断乎不是!”(加3:21)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

  1)律法有传福音的功用

  这就是加尔文先生所说的律法的第一功用。律法显明上帝圣洁、公义、慈爱的性情。律法就像一面镜子一样,经过律法之镜的光照,罪人就认识到自己的污秽和无能。所以,深受加尔文教义影响的清教徒,在传福音的时候首先讲明上帝的律法:

  清教徒传道人在讲解福音之前先讲律法,这种做法与保罗写《罗马书》前三章异曲同工。使徒保罗首先解释上帝的圣洁和上帝的律法,使罪人在上帝面前无话可说,使整个世界在上帝面前都显为有罪。清教徒并不急于督促恶人转离罪行,因为他们认为罪人能够这样做。清教徒相信,用律法的要求来面对罪人,圣灵会带领罪人认识到自己在上帝面前的无能,也会认识到他们需要上帝的救恩。

  2〕福音成全、坚固律法

  我们绝对不要认为福音废掉了律法的精义。恰恰相反,律法坚固了福音的精义(罗10:2-4)。首先,耶稣基督完美地遵行了律法,为我们做成了完全的义。同时,当耶稣基督住在我们心里的时候,他使我们里面“重新有正直的灵”(诗51:10),“赐给我们认识上帝的心”(耶24:7),在我们的肉体中除掉石心,使我们甘心乐意,并且有能力遵行上帝的律例典章(结11:19)。因此,加尔文先生明确地指出:“那些肆无忌惮地脱出上帝儿女们所共有之轭的人,只是显露自己是撒但之子罢了”。78

  因此,《第二纥里微提信条》第十二章“论上帝的律法”写道:

  上帝的律法是完全的,不容增减的。他将律法赐给我们,不是为叫我们遵行而称义,乃是为叫我们知道罪恶愆尤,并叫我们既然对自己的力量绝望,便可用信仰归向基督。基督是律法的总结,救赎我们脱离律法的咒诅。他使我们能遵守律法并藉我们的信仰将他的义和顺服归于我们。

  律法对那在恩典之下,而不在律法之下的信徒,不再定罪,也不再惹动愤怒,它可谓是被废弃了。此外,基督已经应验了律法的各种预表,以实体代替了影儿。然而,律法在将善恶指示我们,并在领导我们度顺服的新生活上,乃是有用的。基督来“不是要废掉律法,乃是要成全律法”。

  所以我们将新旧反律主义一概定罪。

  《威斯敏斯德信条》19章“论上帝的律法”指出:

  虽然真信徒不在作为行为之约的律法之下,藉此称义或被定罪,可是律法对于他们以及别人都大有用处,因它作为人生的标准,既将上帝的旨意和人的责任指示他们,便指导并约束他们照着去行;并且他们既发现他们的本性、心思和生活的罪污,就因此自省,便进一步对自己的罪更加认识、差愧、恨恶,并更清楚地知道他们对基督及其完美顺服的需要。同样,律法对重生者也有用处,因它禁止犯罪,抑制他们的败坏;而它的威吓表明他们虽然免于律法所威吓的咒诅,但他们当知犯罪应得什么,今生要受什么痛苦。照样,律法的应许向他们表明上帝是嘉许顺服的,他们若遵守律法可以期望得什么祝福,虽然不是根据作为行为之约的律法,他们当得这样的祝福;所以人行善弃恶,是因律法鼓励前者,胁止后者,但这并不表明他是在律法之下,而不在恩典之下。

  总之,我们可以用《威斯敏斯德信条》中的一句话来总结律法与福音的和谐:“律法的用处与福音的恩典不仅不相矛盾,反而是密切契合;基督的灵克服人的意志,并使人的意志能够自由自在、甘心乐意地去行上帝在律法之中所启示的旨意要求人去行的事。”

  3 .律法与福音的不同

  律法与福音虽是和谐的,但我们也必须认识到二者的不同之出。正如伯撒所警告的那样:“不晓得律法与福音的不同,是对二者予以滥用的主要原因。这一无知曾经败坏基督教,如今仍然在败坏基督教”。

  (1)律法是上帝刻在人心中的行为规条

  即使不信主的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们心里”(罗2:15),因此,他也具备基本的律法概念。“杀人偿命,借债还钱”,这是最普遍的律法意识。每个民族都有基本的道德法则,而这些基本的道德法则似乎都是相同的。因此,我们可从一般启示获得律法模糊的印象。但是,我们必须始终牢记:人已经堕落了,“自然”已经不自然了,已经受到了咒诅。唯独藉着特殊启示,我们才能晓得合乎上帝心意的完美的律法。对“自然法”的概念,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首先,因着上帝的普遍恩典和普遍启示,人们对自然界和人类社会所存在的普遍法则,有不同程度的认识。因此,人们在不同的社会处境中,对“自然法”都有一定的认识。但我们一定要牢记,不仅自然已经受到了咒诅,人对普遍启示的接受,也受到人的罪性的影响。仅仅从普遍启示的角度,是不能建构完美的律法制度的。所以,“自然法”不能作为基督教文明的根基。对于合乎圣经的基督徒来说,惟独上帝的律法才是基督教文明的唯一基础。

  因此,二十世纪改革宗护教大师范泰尔从其前提论出发,强调不存在所谓的“中立”(neutrality),这包括在律法的问题上。人对上帝不可能是中立的,人的思维和生活都不可能是中立的。只有两个选择,是支持,还是反对;是以上帝为中心,还是以人为中心。范泰尔旗帜鲜明地说:“我想表明的是,在基督教伦理和非基督教伦理之间的真正不同之处远远要比想象得更大……是神律论(theonomy),还是自律论(autonomy),二者必居其一。想逃避上帝,逃到宇宙之中寻求永恒的律法,是徒劳无益的。”80“神律论” 一词的丰富内涵后来由范泰尔的学生路斯德尼和巴森给与了充分的阐明和拓展。范泰尔也戳穿了所谓的“自然法”的神话,或者是上帝的律法,或者是人为的律法,不存在价值中立的“自然”。在人类思维和行为上,只有两种选择,或者是上帝的方式,或者是自己的方式。在律法的问题上,也是只有两个选择,或者是上帝的律法,或者是人的恶俗。“我的意念非同你们的意念,我的道路非同你们的道路”(赛55:8)。罪人不仅在本体上向与上帝一样,在认识论的方面从自己虚拟的自主的理性出发,在伦理的问题上更是向自己作主,以人的恶规、恶俗来取代上帝的律法,过去如此,现在如此,将来也是如此,直到上帝先他公义审判的日子来到。那时,“上帝天上的殿开了,在他殿中显出他的约柜”(启14:19),上帝要按他自己的律法,照每个人的行为报应个人。

  (2)福音是上帝启示选民的救赎的教义

  福音是关乎人类罪得赦免的好消息。救赎的信息只有藉着特殊启示才显明。福音不仅是在新约时代才有的,在旧约中就已经大量地记载了,只是在新约圣经中更完全地显明出来。严格说来,说“新约圣经”是福音书,并不是一种准确的称谓,因为旧约圣经也是一本福音书。所以,使徒彼得在讲明福音奥秘的时候,就引证旧约圣经中《以赛亚书》的话,说:“你们蒙了重生,不是由于能坏的种子,乃是由于不能坏的种子,是藉着上帝活泼常存的道。因为:‘凡有血气的,尽都如草,他的美荣都像草上的花。草必枯干,花必凋谢;惟有主的道是永存的。’所传给你们的福音就是这道。”(彼前1:23-25)

  (3)律法与福音不可混淆

  律法要求完美的顺服,没有一个人能全守上帝的律法,没有一个人能够靠行律法在上帝面前称义。福音则是上帝白白的恩典,是因着耶稣基督的完全的义和救赎之死,我们在上帝的法庭面前被算为义。虽然律法仍然是基督徒的生活标准,但却不能够把律法与福音混淆。即使在归正之后,我们也仍然需要福音的安慰和光照。律法与福音都要宣讲。  

  在律法与福音的关系上,加尔文先生指出:“律法把义归于善功,福音把义看作是白白地赐予,并不是善功所造成的。”81律法中有种种的应许,赐予遵行律法的人种种福分。福音中也有应许,最大的应许乃是罪得赦免。“律法的应许是以行为为依据,而福音的应许则是完全以上帝的慈爱为依据。”82

  加尔文与路德以及其他的改教领袖都一致赞同,律法与福音的不同是基督教与异教的区别标记:“对此予以否认,就把整个的福音颠覆了;他们最终是埋葬了基督,摧毁了一切对上帝的真正敬拜。”司布真素有讲道王子之称,他目睹当时英格兰的浸信会教会走向道德主义,就尖锐地指出:“人所犯的最大的错误就是在律法与福音的关系上。有人用律法取代福音,有人用福音取代律法。另有人把福音与律法混在一起。……这些人并不明白真理,是假教师。”83

  上帝的律法是何等地奥妙,福音的要道是何等地丰富啊!我们只能“知道上帝开恩赐给我们的事”(林前2:12)。惟愿上帝继续带领,使“我们在救主耶稣基督的恩典和知识上有长进”(彼后3:18)。

  但愿荣耀归于父、子、圣灵;起初这样,现在这样,以后也这样,永无穷尽。

  在至高之处荣耀归于上帝,在地上平安归于他所喜悦的人。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于北京威斯敏斯德书斋 




  1 本文所考察的改革宗信条如下:(1)《使徒信经》,初期教会;(2)《尼西亚信经》,主后325年;(3)《迦克敦信经》,主后451年;(4)《亚他那修信经》,主后五世纪;(5)《比利时信条》,主后1556年;(6)《第二纥里微提信条》,1562年;(7)《海德堡教理问答》,主后1563年;(8)《比利时信条》,主后1566年;(9)《多特信条》,1618年;(10)《威斯敏斯德信条》,1646年;(11)《威斯敏斯德小教理问答》,1647年;(12)《威斯敏斯德大教理问答》,1648年。

  2 华腓德著:《神学家加尔文与近日的加尔文主义》,赵中辉译,基督教改革宗翻译社,1984,台北,40页。

  3 伯尔曼著:《法律与宗教》,梁志平译,三联书店,1991年,25页。

  4 布雷克,《灵修系统神学》,第三卷,36页。

  5 Michael S.Horton: Calvin and the Law-gospel Hermeneutic, ?1995 Alliance of Confessing Evangelicals.

  6 巴文克著,《基督教神学》,第6章,65页。

  7 威廉·瑞力斯著:《认识旧约神学主题》,冯美昌译,神学基础丛书。

  8 《从改革宗神学评神律论》,Theonomy: A Reformed Critique, Williams S.Barker &W.Robert Godfrey,Academie Books, Grand Rapids,Michigan, Zondervan Publishing House,1990.p.73.

  9 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三联书店,1991年,39页。

  10 加尔文:《基督教要义》,第二卷,第2章,13节,新译。

  11 加尔文:《基督教要义》,第二卷,第2章,22节,新译。

  12 加尔文:《基督教要义》,第二卷,第2章,22节,新译。

  13 加尔文:《基督教要义》,第二卷,第2章,24节,新译。

  14 加尔文:《基督教要义》,第二卷,第2章,24节,新译。

  15 加尔文:《基督教要义》,第二卷,第7章,3节,新译。

  16 A. A. Hodge, The Confession of Faith, The Banner of Truth Trust, 1998, p.255.

  17 加尔文:《基督教要义》,第四卷,13章,12节。

  18 陶理主编:《基督教两千年史》,香港海天书楼,1997,104页。

  19 布雷克:《灵修系统神学》,第3卷,58页。

  20 加尔文:《基督教要义》,第四卷,13章,13节。

  21 巴文克:《基督教神学》,453页。

  22 巴文克:《基督教神学》,455页。

  23 巴文克:《基督教神学》,452-453页。

  24 范甘麦伦:《救赎进程》,中华福音神学院出版社,1995年,台北,337页。

  25 巴文克:《基督教神学》,452页。

  26 范甘麦伦:《救赎进程》,343页。

  27 布雷克著:《灵修系统神学》,第3卷,56页。

  28 John Calvin, Harmony of the Gospels,Vol. I , The Ages Digital Library,235。

  29 Charles H. Spurgeon,A Popular Exposition to the Gospel According to Matthew, The Ages Digital Library.

  30 加尔文:《基督教要义》,第二卷,7章,14节。

  31 加尔文:《基督教要义》,第二卷,7章,15节。

  32布雷克在其《灵修系统神学》第三卷35页中分析说:“圣洁的标准就是上帝的律法。”“在希伯来文中,律法(law)一词是托拉(torah),源于hora,意思是‘教导(to teach)’,‘训诲’(to instruct)。律法就是教训,就是指导,为人指明方向。在希伯来文中mitzvah的意思是‘诫命’(commandment),而choq的意思则是‘典章’(institution),mishpat的意思是‘判语’(judgement)。把这些词语认为的分为‘道德的’‘民事的’和‘礼仪的’,并没有圣经上的根据。”

  33 巴文克著:《基督教神学》,第6章,65页。

  34 加尔文:《摩西律法书合参》,第三卷。

  35 《从改革宗神学评神律论》,121页。

  36 《从改革宗神学评神律论》,120页。

  37 Britannica,2001.

  38 伯特纳:《基督教预定论》,赵中辉译,基督教改革宗翻译社,373页。

  39 转引自,Walter Marshal, The Gospel Mystery of Sanctification, Introduction By Joel R. Beeke, Reformation Heritage Books, Grand Rapids, Michigan,1999,p.Vii.

  40 Rutherford,Lex, Rex。

  41 加尔文:《基督教要义》,第二卷,7章,6-9节。

  42 加尔文:《基督教要义》,第二卷,7章,10-11节。

  43 布雷克:《灵修系统神学》,第三卷,4页。

  44 布雷克:《灵修系统神学》,第三卷,65页。

  45 加尔文:《基督教要义》,第四卷,13章,1节。

  46 加尔文:《基督教要义》,第四卷,13章,1节。

  47 加尔文:《基督教要义》,第四卷,12章,9节。

  48 加尔文:《基督教要义》,第二卷,7章,13节。

  49 刘焕俊:《申命记注释》,24页。

  50 刘焕俊:《申命记注释》,13页。

  51 加尔文:《基督教要义》,第二卷,7章,12节。

  52 布雷克:《灵修系统神学》,第一卷,第三章。

  53 参考杨牧谷主编《当代神学辞典》,校园,458页;赵中辉编著《英汉神学名词辞典》,基督教改革宗翻译社,台北,1998年,281-282页。

  54 Theodore Beza: The Two Parts of the Word of God: Law & Gospel,www.markers.com/ink

  55 约翰·欧文:《背离福音》,林平译,www.chinesechristianbooks.org.

  56 布鲁斯·米尔恩:《认识基督教教义》,蔡张敬玲译,神学基础丛书,57页。

  57 Philip Schaff, History of the Christian Church,III,(New York: Scribner; Scribner's, 1884,revised edition),631.

  58 Rousas John Rushdoony, The Foundation of Social Order, Studies in the Creeds and Coucils of the Early Church.( Ross House Books,Vallecito, California,Third Edition 1998),53.

  59 巴文克著:《基督教神学》,98页。

  60 Rousas John Rushdoony, The Foundation of Social Order,70。

  61 《当代神学辞典》,1155页。

  62 Rousas John Rushdoony, The Foundation of Social Order,75。

  63 《历代基督教信条》,基督教文艺出版社,香港,1989年,26页。

  64 巴文克:《基督教神学》,123页。

  65 《历代基督教信条》,154。

  66 宾克:《给传道人的信息》,赵中辉译。

  67 唐崇荣:《福音神学的本质》,讲稿整理:刘国辉,第五届青宣大会记录稿。

  68 Theodore Beza: The Two Parts of the Word of God: Law & Gospel.

  69 转引自R.J.Rushdoony: Romans & Galatians, (Vallecito,CA.Ross House Books,1997),198。

  70 参考保罗·阿尔托依兹著:《马丁·路德的神学》,259页,段琦、孙善玲翻译,译林出版社,1998年。

  71 转引自R.J.Rushdoony:The Institute of Biblical Law,Vol.I,p.651。

  72 转引自R.J.Rushdoony:The Institute of Biblical Law, Vol.I,P.674。

  73 梁望惠:《神学反思-加尔文与台湾基督教长老会》,http://www.christianstudy.com/

  74 何光沪选编:《蒂里希选集》,514页,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

  75 Theodore Beza: The Two Parts of the Word of God: Law & Gospel.

  76 约翰·欧文:《背离福音》,林平译。

  77 约尔·比克:《清教徒的福音事奉》,陈路译。

  78 加尔文:《基督教要义》,第二卷,2章,58节。

  79 Theodore Beza: The Two Parts of the Word of God: Law & Gospel.

  80 Van Til: Christian Theistic Ethics, In Defense of the Faith,Vol.3, Philadelphia , Presbyterian and Reformed,1974, p.134.

  81 《基督教要义》,第三卷,第17章,17节,新译。

  82 《基督教要义》,第三卷,第17章,17节,新译。

  83 C.H.Spurgeon, New Park Street Pulpit,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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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13/10/21/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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