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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律法的分类


  

5.律法的分类




  在《第二纥里微提信条》第十二章中,把上帝的律法划分为“包含在十条诫中的道德律,关于崇拜和礼仪的礼仪律,和关乎政治和家庭事宜的裁判律。”

  在《威斯敏斯德信条》十九章中,把上帝的律法分为道德律、民事律和礼仪律三个范畴。这种划分并不是完美的,因为民事律也有道德的因素在内,所以即使在改革宗教会之内,也一直有人并不完全赞同这种划分32。当然,没有一个神学概念是完美的,我们有限的人对圣经的理解只能是“接近”而已。

  《威斯敏斯德信条》把上帝的律法分为以下三类:

  (1)道德律

  道德律是指十诫,是完美的道德法则,是以对上帝的顺服为核心的,而此顺服又是来自对上帝和邻舍的爱。上帝与以色列人立约的核心就是十诫。因此,十诫始终与其它的诫命律例始终是分开的,是以最为独立的部分出现的。(出20:1-17;申5:1-22)道德律是不受时间限制的。“耶和华我们的上帝在何烈山与我们立约。”(申5:2)上帝与选民立约的标准就集中在十诫上。而民事论和礼仪律则是以色列人作为一个国家和民族,在迦南地要遵行的。但民事律和礼仪律所反应的上帝的性情、圣洁公义的原则,则具有普遍性的意义,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

  改革宗神学家巴文克在界定律法之种类时说,上帝的律法“彻头彻尾是属于道德的律。在这律法中往往分为三部分:道德的、民事的与礼仪律的律法。这是一个很好的分类,但在区分上我们必须记得,这全部的律法是受到道德原则的默感与支持。”而且,巴文克称上帝在西乃山向以色列人所启示的律法是“以色列的道德法典”。33加尔文先生在注释摩西五经的时候,总是把民事律和礼仪律视为道德律的解释。比如他在注解第七节“不可奸淫”的时候,就把《利未记》18章22-30节和《申命记》22章19节列为“补充性的经文”。34他绝对没有向那些形形色色的反律主义者一样,只是挑着十诫的幌子,把民事律和礼仪律完全弃置不顾,使十诫成为抽象的,可以随意解释的道德原则。圣经本身就是对自己最好的解释,像十诫这样重要的律法,难道上帝在圣经中就没有相应的解释吗?

  (2)民事律

  在救赎历史上,以色列是作为一个国家被拣选的。所以,上帝赐给他们各种民事的律例,使他们在将要进入的迦南地遵行。同时,以色列作为一个上帝所特别拣选的国度,上帝对以色列的启示并不仅仅是为了以色列一个国家和民族。上帝给亚伯拉罕的祝福就是:“我必叫你成为大国。我必赐福给你,叫你的名为大,你也要叫别人得福。为你祝福的,我必赐福与他;那咒诅你的,我必咒诅他。地上的万族都要因你得福。”(创12:2-3)上帝救拔以色列人出埃及之后,就晓谕以色列人说:“如今你们若实在听从我的话,遵守我的约,就要在万民中作属我的子民;因为全地都是我的,你要归我作祭司的国度,为圣洁的国民。”(出19:5-6)所以上帝的旨意是让以色列人作万国之光。“上帝的圣言交托他们,”(罗3:2)但绝对不是仅仅为了他们,也是为了世界万民的缘故。

  在民事论的应用上,我们既不要因为强调新旧约的连续性,而不注意我们在新约时代的具体处境,直接把民事律应用在我们的社会中;同时,也不要因为强调新旧约的中断性,单纯强调旧约的预表作用,把旧约民事律一概“枪毙”!要知道律法不仅有预表的作用,也彰显了上帝不变的性情。除非有明确的圣经证据证明某一民事律确实已经废止了,我们仍要假定其在新约时代的连续性。35我们要根据每一条民事律在圣经中出现的具体背景,反复考察默想,分辨它在新约时代的应用。

  《威斯敏斯德信条》论到民事律的时候,说:“这些司法律例已与那百姓的国家一同期满终止了,除了为着一般衡平法(general equity)所要求的以外,现在不再有任何的约束力。”“一般衡平法”,这是指我们“承认有永恒价值的公义原则。”36这些民事的律例,虽然因着时间和地点的改变,已经不能对我们直接适用。但仍然有衡平法上的作用,这就是说,这些民事律法中所体现的一般性的公义原则仍然有效,仍旧是上帝公义的体现,是基督徒行事为人的准则。而在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上,上帝的律法,尤其是民事律,更是我们基督徒学习的典范。使徒保罗在《哥林多前书》9章8-10节就应用了衡平法的原则。

  “衡平法”(equity)是英美法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学概念。其定义为:这是“在英美法系中,在普通法和成文法之外的法庭做法。原本上,衡平法是对案例法或成文法不适用,或需要衡平的处境提供救济。”37《威斯敏斯德大教理问答》中对道德律的解释就是这一原则的具体应用:

  139问题:在第七诫中,禁止什么罪行?

  回答:在第七诫中,禁止的罪行有,除了忽略当尽的责任之外(箴5:7),奸淫、污秽(来13:4;加5:19)、强奸、乱伦(撒下13:14;林前5:1)、同性恋,以及所有违反天性的色欲(罗1:24,26-27;利20:15-16);各种不洁的想象、思想、意图和感情(太5:28;15:19;西3:5);所有败坏的、肮脏的话语,连听都不要听(弗5:3-4;箴7:5,21-22);淫荡的眼色(赛3:16;彼后2:14),轻浮的举止,不正派的服饰(箴7:10,13);禁止合法的嫁娶(提前4:3),施行不合法的婚姻(利18:1-21;可6:18;玛2:11-22);允许、宽容、保持妓院,到妓院游玩(王上15:12;王下23:7;申23:17-18;利19:29;耶5:7;箴7:24-27);妨碍独身的誓言(太19:10-11),不合理地延迟结婚(林前7:7-9;创38:26);多妻或多夫(玛2:14-15;太19:5);不公义的离婚(玛2:16;太5:32),或离弃(林前7:12-13);懒惰、贪食、醉酒(结16:49;箴23:30-33)、与淫荡的人为伴(创39:10;箴5:8);黄色歌曲、书籍、图片、舞蹈、戏剧(弗5:4;结23:14-17;赛23:15-17;3:16;可6:22;罗13:13;彼前4:3);以及其他一切导致我们自身和他人不洁的刺激或行动(王下9:30;耶4:30;结23:40)。

  其中,关于“不合法的婚姻”就特别引证《利未记》18章1至21节的内容。因此,《威斯敏斯德大教理问答》作为对《威斯敏斯德信条》的解释,并没有一概把民事律的内容完全废止,而是根据衡平法的原则加以适用。在宗教改革的最大仇敌赛尔维特被逮捕前与受审初期,加尔文也是参考“亵渎耶和华名的,必被处死”(利24:16)之摩西律法为其议论之根据,主张处以死刑。38今天,许多注重世俗的法律胜过上帝的律法的人,肯定要定加尔文不仅解经有误,而且其行为也是有罪了!

  在民事律的应用上,基督教会应当更多地研究旧约律法,寻求圣灵的光照。使徒们在处理教会问题的时候,总是引证旧约的律法书,不仅是道德律,也包括民事律。在《哥林多前书》5章13节,使徒保罗在处理哥林多教会中乱伦之事的时候,也是引证了《申命记》17章7节:“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在《哥林多后书》13章1节,但保罗提到要对一些犯罪不肯悔改的人施行审判的时候,他所引证的也是《申命记》19章15节:“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句句都要定准。”笔者曾经遇到一个反律主义者,他主张民事律已经完全无效了,我就引用使徒保罗所引证的这节经文,问他是否这一律例也无效了,他顿时哑口无言。反律主义者完全否定民事律的作用,但却不能提出别的选择,在上帝的律法面前,他们或者开口“涌出可耻的沫子来”(犹13),暴露自己的无知或悖逆,或者内心受到律法的威慑和上帝的审判,“闭口无言”(诗8:2)。因此,著名的清教徒神学家巴斯特指出,反律主义根源于粗俗的无知,而导致的则是粗俗的罪恶。 

  (3)礼仪律

  礼仪律主要是指关于祭司的职任以及献祭的规定。礼仪律对新约子民已经不适用了,但其中所体现的圣洁原则,仍然是基督徒所当效法的。

  7.律法的作用

  传统的改革宗神学中,强调律法的三大作用。其实,律法的作用何止三个方面,求上帝开我们的眼睛,使我们看出他律法的奇妙。律法不仅限制民事领域中的罪恶,同样也限制家庭、教会、商业、艺术和认知领域中的犯罪。

  最重要的是:律法是反对专制的利器,不管这种专制是来自个人的、家庭的、教会的,还是社会的。上帝的律法是唯一的“全备使人自由之律法”(雅1:25)。离开上帝的律法,人就落在弥赛亚式国家的专制律法的辖制之下。这是我们中国人深有体会的。是顺服基督的律法,还是顺服凯撒的律法?在这中间并没有别的选择。清教徒所确立的现代宪政原则就是“律法是王”(Lex, Rex)40。国王也处在律法的约束之下,而不是相反。这当然是圣经的传统。正是因为这一真理的开启,西方国家走上了民主宪政的道路。

  在基督教之前的时代,除了以色列国家之外,在世上列国之中,国家始终处于核心性的地位,是一种拯救性的组织。人的希望都是国家主义式的希望。二十一世纪见到的就是国本教(亦即国家主义)信仰的幻灭。如果基督徒把自己的信仰挂靠在非基督教的政治上,结果将会是灾难性的。他们会与国本教文化一同死亡。我们到底是拣选基督,还是凯撒?是拣选生命,还是拣选死亡?世上所有的真以色列人啊,你到底选择什么呢?中国的基督徒啊,你到底选择什么呢?

  (1)律法使人知罪

  律法犹如一面镜子,使罪人看出自己7的罪恶污秽,引领罪人寻求上帝的义。因此,使徒保罗说:“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上帝面前称义,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罗3:20)。

  对于已经信主的人来说,律法仍然发挥同样的作用,因为我们身上仍然有残余的罪性。正如加尔文指出:“在我们的一生中,我们都在某个部分是不信者。”所以,上帝的律法既使不信的人知罪,也是信主的人知罪。律法不仅使人知罪,也使人认识到人在律法面前的无能为力。律法是为福音铺路,当我们宣讲上帝的律法的时候:罪人“被迫认识自己,并承认自己的软弱与污秽。因为他的自负若不受谴责,他必然愚蠢地信靠自己的力量,而且他若以自己的幻想为准则,决不能看出自己软弱。但他当开始参照律法,知道律法之难以遵守,他的骄矜傲慢之心立即降低。……他既受律法之教,于是屏除了以前那种枉自尊大的习气。”“当他被容许一切自主的时候,他以虚伪代替了公义;而且以某种假装的义,反对上帝的恩典。但当他被迫以律法的尺度来检讨自己的生活时,他就不再胆敢自以为义,却知道自己远离圣洁,并有无数的罪恶,这是他以前认为与自己无干的。”加尔文先生指出,这就是律法的第一任务或功用。41    

  (2)律法抑制罪恶

  律法的制裁引起罪人的恐惧之心,约束罪行。律法在民事领域中有这样的作用,但律法对罪恶的抑制作用远远不限于民事领域。包括在婚姻家庭中,在教会生活中,在商业领域里,在艺术创造中,在认知领域中,上帝的律法对罪恶的泛滥都起着抑制的作用。在以基督教文明为背景的西方国家中,忽视甚至仇视上帝的律法,所导致的就是犯罪率的不断上升。因此,上帝的律法不仅抑制不信之人的犯罪,也抑制信徒生命中仍然残余的罪性。42

  (3)律法是生活的标准

  基督徒如何分别为圣?成圣与称义一样是上帝恩典的作为。但二者仍有不同之处,称义是由上帝向人施行的,人在称义中是客体;而成圣则是在人心中进行的,人在成圣中是主体。所以,圣经一再向我们指出:“你们要自洁成圣”(利20:7;参考创35:2;出19:20;民11:18;书3:5;撒上16:5;代上15:12;代下5:11;拉6:20;伯1:5;赛1:16;珥2:16;提后2:21)。荷兰清教徒神学家布雷克指出:“成圣是上帝在选民身上的有效运行,上帝藉着他的话语呼召罪人,使之从罪的污染中重生、称义、洁净,根据上帝的形象,改变他们的生命,通过内在的灵命之律,使他们照他在十诫中所显明的旨意而生活。”43上帝的律法就为我们提供了圣洁的客观尺度。布雷克一再强调:“作为生活标准的律法,在新约圣经中,从来没有讲到要废除。”44加尔文反对罗马天主教在发誓许愿方面的败坏,指出:“他们忽视了基督的命令,并忍受了假师傅所加给他们的一切重担,好象还不够似的,他们又为金子再加上一些重担,叫自己沉沦于自己所掘的坑中。这是由于他们彼此竞赛发誓许愿,于普通的本分以外,再加上更严格的本分。”45因此加尔文重申:“凡关于虔诚和圣洁生活所必须的事,都包含在律法之内。”46人的本分就是顺服上帝在律法中所启示的本分。那些假冒伪善的人,抵挡上帝的律法,捏造形形色色的新的事奉,到处“增添祭坛”(何8:11),使人“劳劳碌碌地作孽”(耶9:5),既然离弃了至高者的律法,他们的事奉不仅不蒙上帝的悦纳,反倒在上帝的眼中犯罪,成为他所恨恶的。“我为他写了律法万条,他却以为与他毫无关涉。”(何8:12)上帝曾经对以色列人发出这样的慨叹,今天他对形形色色的自以为“奉耶稣基督之名”就足够的人,也是发出同样的警戒。

  对信徒而言,上帝的律法是行事为人的标准,是分别为圣的尺度,也是完成上帝所交托的治理的使命的工具。律法的这一作用可以概括为成圣的作用。当然,基督徒的成圣也是上帝恩典的作为,但我们也不能否认个人的责任。上帝预定了基督徒成圣这一目的,而律法也是他所预定的帮助基督徒达到成圣的工具。此处的成圣不仅是指基督徒个人的生活,也包括婚姻家庭、教会,乃至全世界都要因着选民忠心遵行上帝的约法而得以成圣。所以,在考察教会的裁判权的时候,加尔文指出:“我们不要把人判定永死,因他只处于上帝的手中和权下,我们只当按照主的律法,以判决他的行为为足。”47

  上帝的律法既是基督徒生活的准绳,成圣的尺度,也是基督徒完成上帝所赐予的文化使命的工具。当今教会中,很多人认为上帝的律法是上帝启示给以以色列民族的,也只有在当时的时代才有效。加尔文先生指出:“生活的规律并没有许多不同的,乃是只有一个永久不变的。因此大卫认为义人的生活是不住地默想律法的生活(参诗1:2),我们不能说这是指某一时代而言,因为律法的生活适合于各时代,甚至到世界的末日”48南韩改革宗高丽总会刘焕俊牧师在其所注的《申命记解释》一书中,明确指出:“上帝的律法原来是这世界一切律法的根据和主干”。49并以“顺服蒙福,不服受祸”50来总结《申命记》的精神,可谓深得深得圣经律法的精髓。

  以下是加尔文先生对律法的第三大功用的阐述。基督教文艺出版社的译本深受反律主义的影响,竟然把这一段重要的论述完全予以删除!特试译如下:

  即使基督徒也需要律法。律法的第三大功用,也是律法主要的功用,这一功用与律法的正当目的有着紧密的联系。作为基督徒,上帝的灵已经在他们的心中掌权,但律法的第三大功用,与他们仍然大有关系。虽然他们的心中有上帝的律法,上帝以其手指把他的律法刻在他们的心里,这就是说他们已经处在圣灵的引导和激励之下,有了顺服上帝的愿望。然而,上帝的律法仍然在两个方面对他们大有益处。律法是最好的工具,他们可以天天学习,由此认识上帝的旨意,而这正是他们所渴慕的。同时,上帝的律法也向他们证实他们是否明了上帝的旨意。这正如作仆人的一样,早已作好准备,一心想给主人留下好的印象,他所需要的就是细细查考主人的性情,以及行事为人的方式,目的是在于调整自己,予以适应。我们每个人都需要这样,因为到现在为止,还没有人臻达如此之高的智慧,以致于毋需天天接受律法的教训,在认识上帝的旨意方面,天天都有新的进步。而且,我们不仅需要教导,还需要告诫,而上帝的仆人从律法的这一益处就可大得帮助:通过经常默想上帝的律法,就激发起顺服之心,并在上帝的律法中得以坚固,从过犯罪恶的滑路上回转。在这条道路上,圣徒必需下定决心,继续前进;因为不管他们是如何火热,顺从圣灵的引导,努力趋向上帝的义,肉体的怠惰总是挤压他们,使他们无法以当有的敏捷前行。律法对肉体来说,就像鞭子对懒惰不动、畏缩不前的驴子,驱使它起来作工一样。即使一个属灵的人,他也没有完全摆脱肉体的重负,因此上帝的律法对他仍然是一个刺激,使他无法裹足不前。大卫曾经如此赞美上帝的律法:“耶和华的律法全备,能苏醒人心;耶和华的法度确定,能使愚人有智慧;耶和华的训词正直,能快活人的心;耶和华的命令清洁,能明亮人的眼目。”(诗19:7-8)此处大卫所歌咏的就是律法的第三大功用。另外,圣经上对上帝的律法还有其他的赞美,如:“你的话是我脚前的灯,路上的光。”(诗119:105)在同一诗篇中,还有其他无数这样的说法。这些对律法的赞美与保罗的主张并不矛盾。保罗所证明的并不是律法对重生之人的功用,而是律法本身所能传递给人的。但是,此处先知所盛赞的是律法的伟大作用:上帝藉着人对律法研读,教导那些他已内在地赐下顺服之心的人。他不仅赐下律例,还加上恩典的应许,只有这恩典的应许才使律法的苦味变为甘甜。如果只有禁令和威胁,只能使人哀愁忧伤,恐惧战兢,那么,还有什么比律法更令人厌恶的呢?大卫特别表明,在律法之中,他所看到的是独一的中保,没有他的存在,律法之中既没有喜乐,也没有甘甜。

  在理解保罗所写的以下的经文时难度较大:“你们从前在过犯和未受割礼的肉体中死了,上帝赦免了你们一切过犯,便叫你们与基督一同活过来,又涂抹了在律例上所写攻击我们有碍于我们的字句,把它撤去,钉在十字架上”(西2:13-14)。此处所说的似乎是把律法的废止更推进了一步,仿佛我们现在与律法中的律例已经没有任何的关系了。假如只是理解为道德律,解释说所废止的是其无情的严厉性,而不是律法的教导,那就错误了。其他人,更审慎地斟酌保罗的话,认为此处所指的是礼仪律;并且指出保罗不至一次使用“律例”(ordinance)一词。在写给以弗所人的书信中,保罗说:“因他是我们的和睦,将两下合而为一,拆毁了中间割断的墙,而且以自己的身体废掉冤仇,就是那记在律法上的规条,为要将两下藉着自己造成一个新人,如此便成就了和睦”(弗2:14-15)。毫无疑问,此处所说的是礼仪因为保罗说他们是把犹太人与外邦人“隔断的墙”。因此我承认第二组解释者对第一组的批评是正确的。但是,在我看来,第二组解释者对使徒保罗的意思的解释也不完全。我认为这两段经文并不是完全平行的。保罗向以弗所人所保证的是他们已经被收养,进入了以色列人的团契,他教导说从前割断他们的墙已经被清除了。此处所指的就是礼仪。因为正是各样洁净和献祭的礼仪,使犹太人向上帝分别为圣,并把他们与外邦人隔离开来。现在,有谁不明白保罗写给歌罗西人的书信中所指的奥秘是什么呢?此处所涉及的问题就是关乎摩西律法中所规定的仪式,那些假使徒所努力的就是驱使基督徒遵守这些仪式。但是,在给加拉太人的书信中,保罗追本溯源,更加深入地讨论了这一问题,在此处的经文中保罗所作的也是如此。假如你认为仪式中并没有什么东西,只要履行就可以了,那么,为什么称之为“有碍于我们的字据”呢(西2:14)?而且,为什么几乎把我们的救赎完全放在他们被“撤去”这一事实上呢?因此,事情本身要求我们予以更加深入的思考。

  我相信我已经接近正确的解释了,只要大家认可奥古斯丁在某处所写的话是正确的,这也是源自使徒所清楚表达的话:在犹太人的仪式中更多的是认罪,而不是除罪(来10:1;参考利16:21)既然犹太人是用洁净来取代自己,他们的献祭除了承认自己犯了死罪之外,还成就了什么呢?他们种种洁净的仪式,除了承认他们自己的不洁净之外,还成就了什么呢?因此,他们是在不断地更显明他们的罪过和不洁的“字据”。但是,虽然有了这样的证据,并没有从中释放出来。因此,使徒写道:基督“作了新约的中保,既然受死赎了在前约之时所犯的罪过”(来9:15)。所以,使徒称这些仪式是有碍于那些遵行之人的“字据”,这是正确的,因为藉着这些仪式,他们公开证明了自己的罪过和不洁(来10:3)。

  当然,事实上他们也是与我们一样蒙受上帝的恩典,这是不矛盾的。因为他们也是在基督里蒙恩的,而不是藉着仪式蒙恩的。在这段经文中,使徒保罗把基督与仪式区分开来,并说明如果继续沿用这些仪式,就模糊了基督的荣耀。我们认为,仅仅考虑仪式本身,称其为有碍于人的救赎的“字据”,这是非常适宜的。因为它们都是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证明人所亏欠的债务。当那些假使徒要捆绑基督的教会,使基督教会遵行这些仪式的时候,使徒保罗更加深入地重新指明了礼仪的最终目的,警告歌罗西教会的基督徒,假如他们任凭自己如此服从礼仪律,就落入危险之中(西2:16)。因为他们在服从礼仪律的时候,就丧失了基督的恩惠,因为当基督成就永远的救赎时,他已经废止了那些天天要遵守的礼仪,这些礼仪只能见证人的过犯,却无法予以消除。51

  另外,正如使徒保罗所指出的那样,“在律法上有知识和真理的模范”(罗2:20)。上帝的律法在认识论上也有巨大的意义。因为我们基督徒寻求上帝的旨意,不是寻求上帝隐秘的旨意,而是寻求上帝显明的旨意,而上帝显明的旨意就是“诫命的旨意” (the will of His command)。52如果我们不明白上帝的律法,我们就不明白上帝显明的旨意。失去了上帝的律法这一上帝所启示的客观尺度,所谓的“圣灵的引导”就失去了任何的凭依。

  7.律法的滥用

  正如保罗所说:“律法原是好的,只要人用得合宜”(提前1:8)。当今中国基督教会往往是谈“律”色变,大家唯恐被人扣上律法主义的帽子,这是不正常的现象。基督徒在律法问题上的软弱,有很多原因。有的是因为无知,有的是因为刚硬,等等。结果所导致的就是对律法的滥用。当然,防治人对律法滥用的最好的办法,还是向人讲解明白律法。因此,圣经上启示:“摩西将这律法写出来,交给抬耶和华约柜的祭司利未人子孙和以色列的众长老”(申31:9)。教会的带领人有责任向会众讲明上帝的律法。祭司最重要的责任就是:“他们要将你的典章教训雅各,将你的律法教训以色列”(申33:10)。而在以色列人历史上,祭司所犯的一大罪过就是:“强解我的律法”(结22:26),失丧上帝的律法(王下22:8),“偏离正道,使许多人在律法上跌倒”(玛2:8)。当初的法利赛人所犯的错误也是“藉着遗传,费了上帝的诫命”(太15:6)。因此,虽然一直有人误用上帝的律法,我们绝不能因噎废食,更需殷勤查考。

  (1)把律法用作得生的工具

  律法并不能使人得生,律法也不能传递生命。生命本身是来自上帝的恩典(彼前3:7)。上帝设立律法,本来也不是让人靠遵行律法来得生命。人本教的核心就在于通过个人的修行,不管是“成仙”,还是“成佛”,无非都是依靠人的某种“大法”,来达到永生。现代人本教科学家试图通过对自然法则的研究,征服罪恶和死亡,只不过是用科学的外衣,来实现自古以来一切异教的梦想。当然,单独倚靠上帝的律法,也不能得胜;我们必须倚靠赐律法的上帝,并以上帝所赐的律法为工具,成为主耶稣基督的大军,“同着羔羊”(启17:14),才能与主一同得胜。上帝的律法已经宣布了对我们的判决,我们在亚当里“死在过犯罪恶之中”,只有基督能使我们活过来(弗2:1)。

  (2)把律法用作称义的工具

  律法并不能使我们称义,律法本身也不能传递义。人完全遵行律法确实能够称义,但问题并没有一个人能够做到这样。只有耶稣基督作为完全的人,完全地遵行了圣道的律法,并因此而为我们做成了完全的义。律法主义的错误就在于想靠自己遵行律法称义,他们所作的事情本身是不能做到的。保罗当初所面对的许多假教师就存在这方面的问题。上帝的律法是完备的,是圣洁的,是属灵的,而且“不是难守的”(约壹5:3),但我们仍然不能全守上帝的律法。所以,没有人可以藉行律法而在上帝面前称义。  

创建时间:2013/10/21/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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