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律法的识别
涉及律法的问题,不能不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当今基督教圈子内令人痛心的现象就是:不去研究上帝的律法,轻轻忽忽地说,基督已经成全了律法,爱就成全了律法。上帝赐给我们圣经本来是让我们有敬虔的智慧,明白得救的要道和治理的策略。如果用圣经来搪塞自己的无知,连上帝也要为此感到遗憾了。“我的民因无知识而灭亡,你弃掉知识,我也必弃掉你,使你不再给我们作祭司。”(何4:6)此处所表达的既是上帝的遗憾,也是上帝的警告。
权威与标准的问题集中体现在律法的问题上。谁有权力立法,这是一个涉及谁享有最终的至高权威的问题;到底是什么样的律法,这虽然是一个标准的问题,但这反映出了权威的属性和特质。任何一个宗教都有自己的律法体系。印度教有《摩努法典》,佛教也有自己的诫命体系。犹太教有复杂的律法解释体系,伊斯兰教也有自己的宗教法典,天主教有教会法。惟独新教在诞生以来,一直没有形成自己的系统的律法观。所以,可以理解,今日基督教的软弱,根源就在于基督徒在律法问题上的软弱。“律法是我们训蒙的师傅,引我们到基督那里。”(加3:24)如果我们没有受到律法的启蒙,也很难明白上帝使人因信称义的恩惠的福音。
对于基督徒而言,在律法的制定是不存在问题的,因为谁都承认新旧约圣经是我们信仰和生活的唯一准则,我们既不需要在上帝的律法之外加添什么,也不需要删减什么。当然,不管是社会的问题,还是教会的治理,一些圣经中没有具体规定,同时又需要具体规定的事项,我们以可以在以上帝的律法为最高权威的前提下,制定适宜的法则。所以,《威斯敏斯德信条》第一章规定:“有若干关于崇拜和教会治理的情形,既是与人类的一般的动作和团体相同,所以可用理性之光和基督徒的智慧,遵照圣道的通则予以规定”。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在新旧约的统一中,判断哪些律法仍然适用,哪些律法已经不适用了,这就是律法的识别问题。
律法的识别就是判断律法的适用性问题。在旧约时代上帝藉摩西所设立的律法中,在新约时代下,何者已经废止,不再适用,何者仍然有效,可以继续适用,这需要有判断的标准,亦即识别的标准。在神学上就是解释原则的确定。自由派倾向于认为:旧约中的律法,新约中没有明确认定的,就是废止的,无效的,不适用的。而具有保守倾向的人士则倾向于主张:旧约中的律法,新约中没有明确废止的,就仍然是有效的。根据赫治对《威斯敏斯德信条》的解释,传统的改革宗神学立场如下:
1.在新约圣经中,如果主张或实际上认可一条诫命继续有效,很显然,时代的变更并没有使律法书中的这一诫命改变。因此,在新约圣经中持续承认十诫的规定。另外,当一条律例明确地被撤销,或根据新约圣经中所包含的教训已被废止的时候,事情也是很显明的。
2.如果在新约圣经中并没有直接地提及相关的律法,仔细考察立法的缘由,
就会为我们判断它是否继续有效提供很好的基础。假如原来设立这一律法的理由是普遍性的,永久性的,而且这一律法本身从来没有明确撤销过,那么这一律法就仍然有效。假如立法的缘由是暂时性的,它的约束性也就是暂时性的。
在《威斯敏斯德大教理问答》中,规定了正确理解十诫应当遵守的解释规则:
问题99:要正确理解十诫,应当遵守什么规则?
回答:要正确理解十诫,以下的规则应予遵守:
(1)律法是全备的,对每个人都有约束力,人人都要以全人完全遵行其中之义,人人都有责任完全顺服,直到永远;因此,律法要求人完备地履行每一当尽的责任,即使最微小的犯罪也予以禁止(诗19:7;雅2:10;太5:21-22)。
(2)律法是属灵的,关涉到悟性、意志、情感,以及灵魂的其它能力,涵盖言语、工作和姿态(罗7:14;申6:5;太22:37-39,5:21-22,27-28,33-34,37-39,43-44)。
(3)同样的事物,在不同的方面,在不同的诫命中有所要求或禁止(西3:5;摩8:5;箴1:19;提前6:10)。
(4)吩咐某一责任,就是禁止与此相反的罪行(赛58:13;申6:13;太4:9-10;15:4-6);禁止人犯一种罪,就是命令人去完成与该罪行相反的责任(太5:21-25;弗4:28)。因此,何处附加了应许,与之相反的威胁就排除了(出20:12;箴30:17);何处附加了威胁,与之相反的应许就排除了(耶18:7-8;出20:7;诗15:1;诗24:4-5)。
(5)凡上帝所禁止的,绝不要去行(伯13:7-8;罗3:8;伯36:21;来11:25);凡上帝所吩咐的,则始终是我们的责任(申4:8-9);但是,并不是在所有的时间,都要完成每一个责任(太12:7)。
(6)在一个罪或责任之下,所有同类的罪也受到禁止,同类的责任也在所吩咐的范围之内;连同所有的原因、方式、场合、表现、挑衅都在内(太5:21-22,27-28;15:4-6;来10:24-25;帖前5:22;犹23;加5:26;西3:21)。
(7)凡向我们所禁止或所吩咐的,我们都有责任根据自己的处境,努力使他人避免或遵行,根据他们所在处境的责任(处20:10;利19:17;创18:19;书24:15;申6:6-7)。
(8)凡向他人所吩咐的,我们都有责任根据我们的处境和呼召,帮助他们实现(林后1:24);凡禁止他们去行的,我们也要注意不要与他们同行(提前5:22;弗5:11)。
另外,在律法的识别问题上,要注意诫命与劝告的不同。严格讲来,诫命是每个基督徒的责任,而劝告则是针对不同的处境,不同的个人而发出的具体教导。加尔文在指责仓促发愿的弊端的时候,针对那些假冒伪善的修道士,说:“他们公然教导人说,他们给自己一种义务,比基督所给他门徒的还要重大,因为他们应许福音上奥仇敌、不报复,不咒诅的各种劝告,而这些劝告一般基督徒并没有遵守的义务。……他们反都毫不踌躇地将这些解经家所称为劝告的那些经文,都当作命令。但我们既已证明这是一种最危险的错误,就只需在这里简单地说,一切信徒都当憎恶修道主义所根据的意见,即以为有一种生活的规律,较比神所赋予一切教会的共同规律更为完全。凡在这种基础上所建立的上层结构,无非都是可憎的。”17可惜的是,今天在教会中,由于“文盲”加“法盲”的泛滥,加尔文所证明并警告的这种“最危险的错误”,成为很多人堂而皇之的教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