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律法的哲学
哈佛大学法学教授伯尔曼在1971年在波斯顿大学罗威尔神学讲座应邀发表演讲时指出:“在法律与宗教彼此分离的地方,法律很容易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宗教则易于变为狂信。”9确实,没有律法的宗教所导致的是无法无天的宗教狂热,而没有宗教的律法最终所造成的是假冒伪善的律法主义。
上帝创造我们,我们天生就有对上帝的意识,天生就对上帝的律法有一定的意识。这是人无法摆脱的本体处境。那些不承认上帝和律法的人,只不过是在压抑人生来就有的意识。所以,加尔文指出:
“我们必须承认,人生来就是社会性的动物,他天性中就有喜欢并保守社会的本能;因此,我们在所有人的心思中都能见到社会次序和诚实的印象。因此,人人都能理解人类社会必须受法律的规范,并且都能够认识这些法律的原则。”10
在教会历史上,一直有自然法的主张。“没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顺着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们虽然没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这是显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们心里,他们是非之心同作见证,并且他们的思念互相较量,或以为是,或以为非。”(罗2:14-15)加尔文对此评述说:“假如外邦人天生就有律法之义刻在他们的心上,我们当然不能说他们对生活规范一无所知。使徒在此处所说的是,对于人来说,藉着自然法(natrural
law),他们就在行为的过程中受到充分的教育,这是最常见不过的了。”11自然法的目的何在呢?为什么上帝赐给人“自然法”呢?“自然法的目的,在于使人无可推诿。我们可以把自然法界定为:自然法就是足够使人分清义与非义的良知的判断,使人以自己的口见证自己的罪,无法以无知为托辞。”12
基督教伦理学神律论坚决反对自然法的主张,在基督教伦理学的领域中自然有他的道理。作为基督徒,我们的生活只能以上帝在圣经中所启示的律法为标准,确实没有任何别的选择余地。而且,如果我们作为基督徒在构建基督教文明的时候,如果放弃圣经律法,与不信的人一样大谈特谈“自然法”,就失去了上帝所启示的绝对的、明确的道德标准,自己丧失了我们所应站立的根基。然而如果完全排除自然法这一概念的作用,当然就是扩大了范围。护教学家范泰尔的突出贡献之一,就是对“有限概念”的强调。任何神学概念只有用在一定的范围的时候,才是适宜的。
当然,加尔文非常明确,自然之光,亦即人的理性并不能完全明了上帝的律法的奇妙。他说,“我们若以上帝的律法,作为公义的完美尺度,来检讨我们的理性,我们的理性在许多方面是盲目的。在第一法版中所记载的各项要点,如信靠上帝,把一切对善与义的称赞都归给他,奉他的名祈求,真心遵守安息日,这些都是理性所无法了解的。”13“对于第二法版上的各样命令,因为与社会的保守密切相关,所以理性对此有更多的认识。”14
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是:服从律法能不能得永生呢?圣经上确实记载了这样的应许:“我今日呼天唤地向你作见证,我将生死、祸福陈明在你面前,所以你要拣选生命,使你和你的后裔都得存活。”(申30:19)根据约翰·加尔文的见证,这一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他说:“我们也不能否认,按照神的应许,服从律法能得永生的赏赐。”15但问题在于并没有人能够完全遵行律法。那么这一应许是不是就完全落空了呢?“在人这是不能的,在上帝凡事都能。”(太19:25,26)其实,这一应许已经由主耶稣基督为我们成全了。他成全了律法,为我们完全地遵行了律法,从而为我们做成了完全的义。所以律法绝不是让我们与基督为敌,而是让我们更加知道基督救赎的宝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