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章 教会与国家
我们必须详细讨论建立新教会的问题,因为宣教事工常在这方面遇到实际的难题。首先,最复杂的问题是教会与国家或人民之间的关系;我们可用以下几点,来概括这个难题:
第一,当教会在宣教工场建立起来之后,我们是否应当保持人民的合一,而设法建立一个国家教会?换言之,在教会建立言一点上,国家是否应当被视为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以国家为一个单位来建立教会?
第二,我们怎样适应?新建立的教会是否应当尽可能适应和接纳当地的风俗与习惯?
第三,在宣教工场中,新建立的教会与母会的关系又怎样?母会是否对新教会发挥一定的监管权力,抑或让它完全独立?母会与新教会之间该怎样维持适当的关系?
第四,当新教会完全独立之后,谁当继续推展宣教圣工,是母会,还是新教会?
让我们先讨论前面两个问题,因为两者都较直接论到教会与人民之间的关系。
在许多宣教工场中,宣教士都会面对一种非常紧密的社会人际关系,在所谓落后的民族中间,这就更加明显。在这样的社会里,个人的地位并不重要。在某些部落里面,个人不能拥有私产;房子与土地都属于整个社会。个人常受着部落中不可变更的习俗所影响,并不能自由行动。部落的习俗包括各种不变的规则,甚至是决定一个人的婚姻;没有一样行动是不受规限的。甚么时候耕种,甚么时候收割,用甚么工具,完全都有规定,是不能改变的。甚么时候去打擸,怎样建造房屋,怎样举行婚礼,如何筹办丧礼,每一细节都受着部落的习俗所规定。因此,个人并不可能有任何自由的行动,或任何个人的责任承担。
宣教士在世界各地,都会遇到这种情形。几百年前,宣教士在德意志部族中传教时,他们发现,叫个人悔改归主,几乎是不可能的事,因为这些部落做任何事情,都是集体行动的。后来的宣教士在印度、印度尼西亚,尤其是非洲,也遇到同样的难题。我们当怎样处理这些部落中紧密的社会人际关系?建立教会时是否应当把这种关系视为重要的决定因素?这些问题我们必须逐一加以回答。德国的宣教士会给予一个肯定的答案。他们认为,那些部落有高尚的道德标准,如果破坏部落的合一,那必是完全错误的;若必需打破部落的合一,至少必当是最后的手段。
早期在非洲黑人中间传教的宣教士中,郭德曼(Bruno
Gutmann)
代表一羣宣教士发言,他们认为部落的组织是不应受到破坏的;他强调,部落的组织,也是上帝在创造中所设立的,这种组织非常有价值,从某些方面来看,它能预备人的心,好在基督里成为神的儿女。他引用许多例子来证明部落的重要性;他描述部落的合一,可从各种礼仪的执行表明出来;他认为,个人在部落羣体中能觉得自己并不孤独,反感到安全。这对个人和整个部落都是非常有益的。郭氏甚至认为,无论如何,部落都是值得保存的。他说,一个明智的宣教士必会尽力保护部落的组织,而不会加以破坏,他会把部落看作是上帝在创造中所设立的。此外也有其他宣教士认为,这种紧密内聚的社会关系是有正面意义的,因此必须小心面对和处理。
经验告诉我们,在许多所谓落后民族的部落中,任何行事都必须谨慎。当部落被分化,或说不再有部落的组识时,人们就会立刻堕入宗教与道德的危机,严重之处,实非我们所能想象。在所谓落后的部族中,宗教与道德规范,与社会的内聚团结相关连。这些部落的族人都是靠着数百年来的道德规范,来管理他们日常的生活,所以他们不像我们那样重视个人的良心规范。当近代工业,或其他因素,削弱这些部落的团结内聚,他们当中的道德纲纪就会开始败坏;例如奸淫,按照部落的规矩,是要受严重刑罚的,可是当部落的团结内聚逐渐减退时,以前几乎从未听过的奸淫事件,却日有所闻、抢劫、偷盗、谋杀等严重的罪行,立刻成为常见的事。当我们将部落的团落内聚分化,结果必定是道德退化,因此今天人们害怕突然破坏部落的紧密关系,甚至有人尝试重新建立这种关系。因此,我们可以明白,为甚么有些宣教士提出警告,并尽可能保存部落的组织。
尽管如此,一如我们前面所说的,对部落的团结内聚估价太高,也是不对的。
第一,当我们说部落关系是神创造的法则时,我们必须非常小心。当然,神造人,是要叫我们在生活中建立起社会的人际关系;严格说来,一个人是不能独立生存或生活的。然而,我们如些说,并不表示那些扼杀个人责任的部落,是出于神的意思。我们甚至可以说,部落生活是一种极端的羣体生活,对宗教与道德的生活是一种威胁;部落民族若在部落的团结内聚受到分化之后,就会立刻失去宗教或道德生活的方针,这不就表明部落生活并没有多大的价值。此外,我们也可从这个事实来指出,部落团结内聚的生活和行动,扼杀了人本性中的一部份—个人与神的关系和对神的责任。
第二,今天在世界各处的部落,都有集体自我神化倾向的危险,这个无可否认的事实,正好支持了我地在上一段所说的。部落民族认为他们是神圣祖宗的后裔,因此在万物奥秘而神圣的合一中有份。部落本身能够操纵隐含在古人传下来的仪式礼节中的神圣力量。一个部落往往会认为所有其他部落都是次等的,甚至不当他们是人;总之,其他部落的人,决不能得着他们独有的福份。因此,一个部落对待其他部落的人很多时是非常残酷的,猎取人头、谋杀以及残暴的战争等,是司空见惯的。在部落之间的关系中,常有可怕的偶像崇拜,和自我神化。从道德的观点上看来,部落可能有约束人民行为的作用,然而这种约束作用在宗教方面的基础却是非常不稳固的。向这些部落传扬福音时,我们应当毫不犹豫地对他们说:『你要离开本地、本族、父家』。
第三,从另一方面看来,今天时代在不断进步,古老的部落组织已在迅速衰落;其中的原因不尽在于外来的压力。部落的人觉得,部落中的人际关系,是有碍他们发展主要的拦阻。如果我们硬要他们回到部落的组织中去,他们就会指责我们不容他们进步,但这断不会是我们的意图,尽管我们对我们所谓的现代文代有多反感。宣教士必须要让那些与现代文化有所接触的部落晓得,今天教会这个新羣体,是与部落组织不一样的,可是它的团结力量和功用,却并不朋部落的组织逊色。
因此我们传扬福音的时候,必须非常小心,不能太快、太轻率地拆毁部落的人际关系。开始的时候,部落的团结内聚是必要的,因为个人的良心并不坚强,若脱离了部落的连系,个人就会在道德与灵性生活上不知所从,必须建立一个新的基础,这样一个新的组织才能在上面扎根;这一切都需要宣教士审慎行事。他需要有人种学的知识,但最终仍要按着圣经的教训来行事。
因此,我们的结论是,在宣教工场中我们所接触的『民族』或『人民』的观念,在建立教会时,并不应作为主要考虑的因素。教会目标要建立的一个羣体,在本质上是与部落的组织完全不同的。教会不能用礼仪、敬拜等来取代部落的生活和人际关系,成为一个『民族』教会或『人民』教会。部落的酋长也不应立刻成为牧师,或部落中的长老立刻成为教会中的长老。教会在任何一方面若给人一种替代了部落的印象,是非常危险的。教会不属于这个世界,因此教会也不应与任何一种政治或社会的团体认同。教会对一个部落或民族应始终保持某种程度的距离,必须使他们知道,教会与部落的组织和处理的事情是不同的。即使当全部落的人都悔改信主,归入同一个教会,我们仍然应当向他们指出,教会与部落是不同的。在某种情况之下,教会甚至可能要站起来大声疾呼,指斥国家的罪恶。
在耶路撒冷召开的国际宣教大会特别提出,任何教会—在耶稣基督里,都是普世教会的一份子—必需具备下列各点特色,才能称为活的教会:
第一,教会在基督里的经历,要以最能表达该民族特色的崇拜、服饰、艺术以及建筑表现出来,但同时也要保存历来各地方教会的传统。
第二,透过教会,耶稣基督的灵能够影响人生命的每一部份;并使用每一个弟兄姊妹的恩赐才能来事奉祂。
第三,教会实际参与当地人民生活中的各种活动。
第四,教会清楚看到时代的弊病和需要,并且作为社会中一股属灵的力量,以勇敢与关切来解决国家与社会的问题。
第五,教会具有宣教的热忱,并急切盼望开拓新的道路。要使这样的教会成长,完王要看它是否能够藉着祷告、公开或私人的崇拜与神相交,使灵命长进,会友是有丰富的圣经知识;是否有虔诚忠心的领袖,是否勇于负起责任来表扬真理的信仰。
上述五点显然是要指出大公教会超越国界的特性,同时也指出各地教会对本国与环境所承担的召命。教会必须体会到自己与所属国家的关系,以及本身属于大公教会的特质,这一点是不能片刻忽略的。无疑新建立的教会絶不能孤立起来,以玫与本国人民脱节,以致不能把福音传给他们。我们已经看到,新约圣经是多么重视教会中一般信徒传福音的责任。人可能会点起灯来,放在没有风吹的地方,然而所点亮的灯,也必须放在灯台上。在灯台上的灯,会受到风吹;然而,惟有在灯台上发光的灯,才能照亮别人(太五15)。信徒必须是上帝纯良『无瑕疵的儿女』,他们不是生活在社会的边缘上,却是要显在『这弯曲悖谬的世代』中,『好像明光照耀』(腓二5)。教会因之可以为『圣洁的国度』,在最深的意义上看来,是出世的,然而因为教会是圣洁的,因此应该表扬『那召你们出黑暗,入奇妙光明者的美德』(彼前二9)。换句话说,我们不必将所有的桥梁烧毁,所有社会的关系不必完全脱离。教会不必隐退到不为人注意的地方去,或是另建一条基督徒的村落,却要在国家社会的中间发出光来;纵然这样行可能会受到逼迫,也可能会有各种试探与引诱,然而惟有这样,教会才能完成主基督交托他们的责任!
假使国家或人民的概念,真的不是建立教会决定性的因素(因为教会本身是一个独特的羣体),那么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几个重要的结论。
在某些宣教工场中,我们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就是不同国家或不同种族的人,是否应当联合在一个教会之中。例如在印度尼西亚的某些城市里,有讲荷兰语、爪畦语、华语、马来语的基督徒,他们都住在一起。他们是否应当联合成一个教会,抑或仍旧属于不同的教会?
纯粹从神学的观点看来,似乎应当坚持只有一个教会。国家和种族的分别并不是影响教会设立的主要因素。教会是基督的身体,在本质上说来,是一个不能分割的整体。我们必须强调这一点。然而,在今天这个残缺不全的世界,却存在着其他理由,以致我们将不同国家、种族的人联合在一个教会之中;有许多原因会使这样的教会不易,甚至不能成立。例如,最明显的是语言不同;每个人都盼望在教会里别人都用他所说的语言来跟他讲话,单是这一点就把说各种不同语言的人分成不同的小组,此外还有文化背景、知识水平、心理状态、社会地位等分别。中国人的历史背景与爪畦人完全不一样。中国人在用华语,用中国的成语与比喻讲道的教会里,会觉得更亲切。这对于其他国家或种族的人也是一样。移民到世界其他地区居住的荷兰人,盼望传道的人向他们传道,所用的方法是有别于向其他种族的人传道的。基督里的合一并不排除语言,甚至于传教方式及崇拜仪式的分岐。这个事实在宣教工场中自然是非常重要的。
虽有各种理由支持建立个别的教会,但我们决不能忘记,在基督里信徒都是合一的。所有教会,虽然说着不同的语言,但在本质上仍是一个教会,是超越国族的。由于各种原因或区别,教会或许不能将这合一的本质完全表彰出来,但教会决不能忘掉这种特质。有时一个教会可能会自高自大,认为自己的教会比任何其他教会优越,在经济上比人富裕,或有更庄严美观的建筑物,又或其会友有较高的知识水平。这种优越感可能极其严重,尤其是在不同种族的基督徒组成的教会内。要避免这方面的流弊,可特别的节日中举行各教会联合崇拜;这样可以显出各教会在基督里更深的合一。我也认为,同一地区的不同教会,应当见证出它们是属于同一个联合的整体的。总之,各个宗派的教会可以有机会彼此接触,彼此联络,讨论与大家休戚相关的问题,尽可能用各样方法表现出在基督里的合一。
教会当然也关心到国家的社会制度;印度的阶级制度已有数千年历史,它控制着印度人的整个社会生活。无论何人,若出生在某个阶级内,就是那一阶级的人,因此也决定了他在社会上的地位。有些职业是属于某一阶级的人的,就只有这个阶级的人能够担当这种职业。在这种社会组织之下,有许多人一生都要受到歧视与不平的待遇;印度阶级中最下级的游民就只有向天呼寃。当教会在印度建立的时候,显然不能对这个阶级制度的问题视而不见。然而,开头的时候,教会很难将福音传达到社会各个阶层的人,但是在教会的范围内,它必须以神的话语来看这个问题,并遵照神的教训而行。这样又引出另一个很棘手的问题—是否不同阶级的人,应当在同一个教会中合而为一?过往宣教士曾极力寻求解决这个问题。有时有人会认为,不能立刻打破阶级制度,有时又有人认为,因着神的旨意,今天存在于印度的阶级分歧,是应当打破的。这个问题在宣教历史中确是一个非常发人深省的课题。
在其他民族中间,宣教士也会遇到不同的问题,如奴隶制度,部落酋长或领袖的偶像崇拜,或是轻视妇女等。圣经虽然没有直接讨论奴隶制度的问题,但是间接地曾提到各种原则,若按照这些原则而行,就能逐渐把奴隶制度废除。
教会在其他很多方面也当使用同样的方法。一般来说,它都不能直接公开地攻击某种社会制度,因为整个国家或社会都是生活在这种制度之下,若要强行加以反对与攻击,就会引起革命及混乱。教会的责任,是要将圣经的原则教导人,激发人的良心,将数千年传下来不平等的社会制度,逐渐打破。
教会本身虽然是与国家或部落完全不同的团体,但是教会并不能脱离其对社会的责任。藉着教会本身的态度,及在教会范围之内所做的,就能对整个社会发生很大的影响。在适当的时候,教会也当指正国家的罪,就是歪曲整个社会生活的罪。在这方面,教会对于人类整个文化与历史确可有巨大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