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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第九诫


  

十、第九诫




  问76:第九条诫是什么?

  答:第九条诫是:你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

  出廿16: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



  问77:第九条诫吩咐我们作什么?

  答:第九条诫吩咐我们与人交往,总要诚实,又要保守自己和别人的名誉,若作见证,更当如此。

  亚八16:各人与邻舍说话诚实。

  彼前三16:存着无亏的良心,叫你们在何事上被毁谤,就在何事上可以叫那诬赖你们在基督里有好品行的人,自觉羞愧。

  徒廿五10:保罗说:“我站在该撒的堂前,这就是我应当受审的地方。我向犹太人并没有行过什么不义的事。

  约三12:低米丢行善,有众人给他作见证,又有真理给他作见证;就是我们也给他作见证。

  箴十四5:诚实见证人,不说谎话。

  十四25:作真见证的,救人性命。



  问78:第九条诫禁止我们作什么?

  答:第九条诫禁止我们作一切不合乎真理的事,并一切损害自己和别人名誉的事。

  
略解
:这条诫是说到我们的言语,吩咐我们,随时随刻留心说实话。真理一旦受攻击,则要挺身而出,无论如何总要尽力使真理得以伸张。它禁止我们作使人误以为真的事(撒谎);特别是关于人品行的事(诽谤)。一般交往的原则是:在爱里说诚实话。作见证的原则是说实话,全部实话,除了实话以外什么也不说。

  罗三13:他们用舌头弄诡诈。

  伯廿七5:我断不以你们为是,我至死必不以自己为不正!

  诗十五3:他不以舌头谗谤人,不恶待朋友,也不随伙毁谤邻里。

 

 

 

创建时间:2013/10/22/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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