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来自许多不同国家的牧师和教会领袖们,在荷兰多特市1618--1619年开会,制订了《多特信经》。“加尔文主义五要点”就是出自这一著名的信经。这些神学家又为改革宗教会完成了《教会宪章》(治会章程)。这治会章程成为荷兰改革宗教会治理的基础,在教会中使用。虽然《多特教会宪章》的规则,并不一定确切适合于每一个地方教会的情况,但是此《教会宪章》描述了基本的长老教会制度。这是建立在圣经的原则上,为了每间教会、每个地方和每种情况而制定的。因此它是非常重要的。《多特教会宪章》是长老制治会章程的一个例子,它和大部分苏格兰与美国长老宗教会的章程,不是完全一致的。主要不同点是:
1、《多特教会宪章》与苏格兰长老会传统的《教会宪章》,二者的主要不同点并未在《多特教会宪章》中清楚呈现出来。多特教会通常主张:圣经用“教会”此词时,是指地方堂会或者上帝拣选所有人的无形教会。因此,一般来说,多特教会说到“教会”不是指国家或地区的教会;他们认为“宗派”是地方教会的“联合”,但是他们不认为自己是一个宗派教会。因此,总会和区会只存在于他们召开会议之时,而且一般来说,没有常务委员会。“长老宗教会”人士,有时会说;在同一地区的众地方堂会或整个宗派,是一个联合的教会。在多特教会里,是由地方堂会来召请按立牧师,包括宣教士和神学教授,此与长老之教会不同;长老宗教会一般是由区会或总会来执行这些事务。多特教会也强调地方堂会的自治。
2、多特教会将“神学教授”职分与“牧师”职分有所区别,“神学教授”职分主要是来自加尔文对以弗所书4章11节的解释。因为神学教授是在神学院教书,不是地方教会的堂会的一分子,所以一般来说,他们不会作为堂会代表参加长老区会和总会的会议。长老宗教会人士将神学教授视为一种牧师或“教导长老”,通常由区会召请他们,他是地区教会的成员,所以,长老会开会的时候,他有权参加、投票表决;区会也可以派他到总会作为开会代表。
3、多特教会的执事比长老宗教会的执事,拥有较多的权柄。与长老宗教会不同,多特教会的执事,在批准、召请、罢免教会职分的事上,他们有其特别参与的角色,而且有时他们可被召请以补充堂会的人数缺额。当长老和执事一起开会,讨论共同有关事项时,执事在投票表决时,与长老平等,一人一票。长老宗教会法规,认为执事是在堂会的权柄与治理之下,因为圣经只把治理牧养教会的责任,交托给长老(提前5:17;彼前5:2-3),长老宗教会也主张;因为执事不需要拥有管理教会的恩赐,所以教会不应该晋升他们作教会的治理者。
4、为了教育教会的孩子《多特教会宪章》规定教会必须设立基督教学校,但是长老宗教会的法规,没有这样的规定。长老宗教会经常强调基督教教育的需要,也设立基督教学校,但是他们并没将之规定在教会法规里。
5、《多特教会宪章》规定长老和执事是有任期的,大部分的现代长老宗教会不再有这个规定,因为他们相信罗马书11章29节(上帝的恩赐和选召,是没有后悔的)也应用在教会中任职者身上。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教会允许或要求他们从岗位上采取休假,再恢复任职。
6、虽然多特教会强调地方教会的自治,但是第三十一条所给予区会与总会的权柄,经常是超过长老宗教会所给予区会与总会的权柄。因为区会与会议的决定(甚至只是多数表决通过)即具有约束力,所以在实际执行上经常具有重大影响力;而在长老宗教会中若是作出如此重大的决议,则必须由总会修订章程。例如,如果总会对于信仰告白某一条文、决议的特定解释,是每位任职同工都必须承认遵守;如果任何人不同意此解释,则他事实上就被“停止其职务”
7、在正式劝诫过程中,第七十七条公开指责放在禁止领圣餐以后,但是长老宗教会法规把公开指责放在禁领圣餐以前。长老教会人士在此点上作法不同,因为他们在劝诫的过程中,比多特教会更复杂,有更长的法定诉讼程序。因为长老宗教会把禁止领圣餐看作和开除教藉差不多是相等的。所以在禁止领圣餐之前,通常会先有公开的审讯。因此,在禁止领圣餐之前,会众已经知道此人犯严重的罪。此外,一旦某人被禁止领圣餐,这是有目共睹的。
多特教会宪章
在1618年至1619年荷兰多特所举行的改革宗会议中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