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诫命
四十九、这条诫命的目的是:上帝的旨意既在使我们的整个心灵完全置于爱的势力之下,所以我们要把一切心中反乎爱的欲望连根拔去。这条诫命的实质,即是不许我们心中有损害他人的任何欲望和企图。从积极方面说,我们一切观念,思虑,决心,和事业,都应该与增进邻舍的福利相合。 但在这里我们好像遇着一个很困难的问题:如果我们以前所说“奸淫”与“偷窃”两个名词,业已包括了放纵的欲望和伤害别人的犯罪意念是不错的,那么,似乎无须另立一个条诫命,禁止我们贪恋他人的财产。但这个困难并不难解决,只要我们把图谋和欲望加以分别就成了。按照我们在解释前几条诫命时所说过的,图谋是心思为不法的欲望奴役而有的意志的同意。欲望的存在却不必经过思考和意志的同意,只要思想上受着虚妄腐化的目标所吸引及刺激,就活动起来。主以前吩咐我们,要使一切意志,努力,和行动,都服从爱的律法,现在也要我们的一切思想都同受一原则的约束,以免因腐化而发生不正当的冲动。他以前禁止我们心中倾向于忿怒,仇恨,奸淫,劫掠,和虚伪,现在亦不许为这些邪恶的习惯所煽动。
五十、他要求这样完全的正直不是没有原因的。我们心灵上一切能力,都应当受爱的支配,谁能否认这是合理的呢?如果有人离开了爱的正道,谁能否认他的心灵是不健全的呢?为什么在你的思想中,存有损害邻舍的念头呢?岂不是因为你忽视了他的利益,而只想到你自己的利益吗?若你的内心充满了爱,就不会受那样的幻想所影响。内心若为私欲所充斥,自然没有爱了。 有人或许要反对,以为只在心中飘荡随即消逝的想像,若被看为心中的私欲而定为罪,未免太不合理了。我的答复是:现在的问题是关于那种当呈现到知识的领域时,就同时激起了心中情感和贪欲的幻想,因为若情感不受激励,心灵就不会存任何愿望。所以上帝所吩咐我们顺从的爱,是不容许为丝毫的贪欲所扰乱的,他要求我们有节制得宜的心,绝不容许它为违反爱的情绪所扰乱。不要以为这种认识是没有根据的,这是我最初从奥古斯丁得着的。主的目的固然是禁止我们有任何邪恶的欲望,但他也把那些寻常最容易欺骗我们的虚幻快乐的对象,陈列在我们面前,作为实例。他既然把私欲从那些对象中赶走了,就不再让它有任何余地。试看律法的第二板,它充分地教训我们因上帝的缘故对别人所应尽的职责;这整个爱的规律,即是以我们对上帝的尊敬为根据。假若我们的教训不是以敬畏上帝为基础,那么,我们从第二板律法所学习的本分,都将落空。把私欲的禁止分为两条诫命,聪明的读者无须我的提示,都要承认这是一种勉强的区分。“不可贪婪”一语的重述,也不是与我们的意见相反;因为在涉及房屋或家庭之后,上帝还从妻子开始,列举了家的各部分。可见对这条诫命,应该如希伯来人一样连续地读下去;总之,上帝是要使每一个人所有的,都有安全的保障,不但不受实际的损害或诈欺的图谋,亦能挣脱那败坏人心的贪念。
五十一、整个律法的趋势是什么,现在不难判断了:就是要实现完全的义,以神的圣洁,作为人生的模范。上帝在律法中对自己的品性叙述得这么明晰,叫凡遵行的人,在他的生命中仿佛有上帝的形像。所以,当摩西要以色列人铭记律法的实质之时,他说:“以色列啊,现在你上帝向你们要的是什么?只要你敬畏主你的上帝,遵行他的道,爱他,尽心尽性事奉他,遵守他的诫命”(申10:12,13)。他也在指明律法的目的时,一再向他们申述这个意见。这个律法的教训之用意,是把人和上帝联合起来,如同摩西在别的地方所说,是叫人倚靠他成为圣洁。这种圣洁的完成,包括两个要点,已如上述——“你要尽心,尽性,尽力,尽意,爱主你的上帝,又要爱邻舍如同自己”(路10:27)。第一点,就是我们的心完全为上帝的爱所充满,然后自然地生出对邻舍的爱;如保罗所说的:“但命令的总归就是爱,这爱是从清洁的心,和无亏的良心,无伪的信心,生出来的”(提前1:5)。按照这句话的意思,无亏的良心与无伪的信心,或说真虔敬,乃是爱的根源。如有人以为律法所教的不外是义的开端与初步的原理,是引导人开始善工,而不是引导人完成善工的,这人就是受了迷惑,因为除了摩西以前所讲,和保罗以后所教的以外,再也没有更高的完全。那不满意这个教训的人,究竟想进到什么程度呢?这个教训是引导人敬畏上帝,以心灵敬拜,遵行他的诫命,谨守他的真理,洁净自己的良心,而达到诚实的信仰和仁爱。 因此,我们对前述律法的解释得到了证实,即是在这诫命中,找着了敬与爱的一切本分。凡仅注意到律法中那枯燥无味的成分,而以为它只宣告一半神意的人,真是如保罗所说,他们不懂诫命的目的。
五十二、但因基督和使徒申述律法,有时省略了第一板,所以有许多人误解他们的话,而想把它们引申到两板上去。基督在马太福音中说公义(Judgement),怜悯(mercy),信实(faith)是律法上更重的事(参太23:23)。他所说的“信实”在我看来,是指对人忠贞和诚实。 但有些人因为想把这一节经文引申到全部律法,于是把“信实”一词,看为对上帝的信仰。这是没有根据的;因为基督所指的是那些能使人证明自己为义的工作。我们若注意这一点,对那少年人所问须遵守什么诫命才可以得着永生这问题所得到的答复:“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盗,不可作假见证,当孝敬父母,又当爱人如己“(太19:18,19),就不致再有疑问。因为第一板诫命的服从,大概只在乎内心的倾向,或在乎仪式。内心的倾向无法看到,仪式又常常为伪善者所奉行;但爱的工作足以表现公义。先知书也常有同样的说法,凡对它们略为精通的读者,都能熟悉这一点。因为先知劝人悔改,往往省略第一板诫命,强调信实,公义,怜悯和正直。他们这样说并不是忽视对上帝的敬畏,乃是以这些品德为对上帝的敬畏的证明。大家都知道,当他们讨论遵行律法时,一般都是坚持第二板的诫命,因为我们是否爱正义和诚实,主要地是从遵守第二板的诫命才看出来。对我所说人人都能明白,用不着再引经文了。
五十三、或许有人要问,为要达到正义,究竟待人以诚比对上帝的虔敬更为重要吗?绝对不是的。然而因为人若不敬畏上帝,就决不能实践全部爱的本分,所以我们从那些本分的实践中,可以找到虔敬的证据。此外,主既明白他不能从我们得到什么利益,正如他曾藉着诗人声明的(参诗16:2),所以他不需要我们为他服务,只要我们对邻舍行善。 可见使徒看圣徒的完全都在乎爱,不是没有理由的(参弗3:17);在另一地方他很适切地说爱“完成了律法”,又加上了一句说:“爱人的就完成了律法”(罗13:8);又说:“全律法都包括在爱人如已这一句话之内了”(加5:14)。他们说的,和基督所有教训的没有两样。基督说:“所以无论何事,你们愿意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因为这就是律法和先知的道理”(太7:12)。诚然,在律法和先知中,信仰与一切对上帝合法的敬拜,都是占主要的地位,而爱则居次要的地位;但主是以为律法所规定的,只是要我们遵行公平和正直,好使我们若对他真有敬畏的心,可由我们的行为加以证明。
五十四、所以我们得到一个结论:当我们的生活在各方面对弟兄们最有助益时,它就是受上帝旨意的支配,并且是遵照律法的训诫的。但在全部律法中,我们找不到一个字,给我们规定了某种法则,容许我们可为自己肉体上的方便对事有取舍权。因为人生来就是完全为过分的自爱——不论人是怎样地离开了真理,却仍力图保留的一种欲念——所支配,所以无须再有律法去强调它,它本身已够强烈了。可见遵守诫命不是为着自爱,乃是为爱上帝和爱邻舍;凡最不为自己图谋的生活,就是最圣洁的生活;凡完全为自己图谋,以自己的利益为思考和追求的唯一对象的生活,就是最坏和最不义的生活 ,再者,主为要说明我们应如何爱邻舍,乃以自爱为例,因为没有比自爱更强的情感了,对他这说法的意义必须小心查究;他不是依照诡辩家的幻梦,把自爱放在第一位,爱邻舍放在第二位,乃是叫人以那生来限于对自己的爱,转移到别人身上。所以使徒说:“爱是不求自己的益处”(林前13:5)。他们以为凡按照某标准所制定的,必逊于原来的标准,这个论调一点也不值得注意。因为上帝并非指定以自爱为准绳,而以爱他人为附属;不过,既然由于天性的堕落,我们的爱一向只以对自己为限,他乃表示应当把爱向外推广,以热情和勇气服事我们的邻舍,不亚于服事自己。
五十五、基督在撒玛利亚人的比喻中既已说明了“邻舍”是包括每一个人,甚至连最疏远的外人也包括在内,所以我们没有理由把爱的诫命,局限于爱自己的亲戚朋友。那些和我们关系较密的人,是有权利先得我们的帮助,这一层我并不否认。因为彼此提携为人之常情,应该以相互间的亲密关系,或由于戚谊,或由于友谊,或由于接近而成比例;这并不触犯上帝的旨意,乃是他所安排的。我觉得全人类都应该为同一的爱所包罗,不分化外人或希腊人,也不分尊贵的或微贱的,更不分敌人或朋友,因为我们不看他们本身,乃看他们是属于上帝的;我们一旦偏离了这个立场,就难免陷于错误。因此, 若我们愿奉行爱的真律法,我们就不可看人,因为看人容易引致怨恨,却应该看那吩咐我们把我们对他的爱推及于全人类的上帝;所以不论一个人的品性如何,我们都要因爱上帝而爱他,这是我们必需有的一个基本原则。
五十六、那禁止复仇和吩咐爱仇敌的戒律,原是在古代交给犹太人的,以后又交给所有基督徒的;经院学者们却把它们当作劝告,认为服从与否,可任由我们自由;这只表现他们的愚蠢或邪恶。他们又以为只有修道士必需遵行这些戒律;这样自愿守诫的修道士,应比一般的基督徒更合乎义。他们之所以没有把这些当为律法,是因为它们似乎太难遵守,尤其对那些在恩典的律法之下的基督徒是如此。他们竟如此僭妄,想取消上帝那永远有效的爱邻舍的律法吗?律法书上有这样的区别吗?刚刚相反,它不是处处有爱仇敌的诫命吗?仇敌饥饿的时候,要给他吃,当他的牛或驴迷失了路,要牵回来交给他,而当他们负重的时候,要帮助他们,这些话有什么意义呢?(参箴25:21;出23:4,5)。我们既然因他的缘故善待他的牲畜,却会对他本人不怀好意吗?上帝的话岂不是永远存在吗?“伸冤在我,我必报应”(罗12:19),另外一段说得更清楚:“不可报仇,也不可埋怨你本国的子民”(利19:18)。他们若不敢废除律法中的这些经文,就要承认主是立法者,再也不要把他当作一位参议而已。
五十七、底下这一段被他们妄加曲解的话究竟有什么意义呢?“要爱你们的仇敌;咒诅你们的要为他祝福,恨你们的要待他好,凌辱逼迫你们的要为他祷告;这样就可以作你们天父的儿子”(参太5:44,45;路6:27)。这一段话所表明的分明不是一种劝告,而是诫命。关于这一点谁都要跟屈梭多模争论。我们若被摒除于上帝儿女之列,我们还有什么呢?但照他们的意见,只有修道士才是天父的儿子;只有他们才敢称上帝为父。这样,教会是什么呢?按照他们这意见,教会里的人不过是异教徒和税吏,因为基督说:“你们若单爱那爱你们的人,有什么赏赐呢?就是税吏不也是这样行吗?”(太5:46)。如果他们只留给我们一个基督徒的头衔,却剥夺了我们承受天国的权利,我们那才有福呀!奥古斯丁的论据也同样地有力;他说,上帝禁止奸淫,不许你侵犯你仇敌的妻子,和不许你侵犯朋友的妻子是一样的。他禁止偷盗,乃是禁止你偷盗任何人的财物,不论是你的仇敌或朋友的。保罗把禁止奸淫与禁止偷盗两项禁令,合并为一个爱的范畴,并且告诉我们说:“都包括在爱人如己这一句话之内了”(罗13:9)。除非保罗对律法解释错误,否则他的意思是说,上帝命令我们爱人,不但要爱我们的朋友,而且也要爱我们的仇敌。所以那些肆无忌惮地脱除上帝儿女们所共有之轭的人,只显露自己为撒但之子罢了。他们对这教义所宣布的,要不是由于无比的愚蠢,就是由于无比的鲁莽。所有教父都明认这正就是戒律。在贵钩利时代,对这问题毫无疑问,可由他的说明看出,因为他把它们当作戒律,从来没有异议。这些人的辩论是何等的愚笨呵!他说,那些戒律对基督徒是一种过重的负担,仿佛还有比以全心,全意,全力爱上帝更困难一般。跟这个诫命比较起来,无论何事,爱仇敌也罢,除去复仇心也罢。都算是容易的。以我们的无能而论,其实每宗事,甚至律法中最小的一点,都是困难的。惟独在主里面,我们才有力量,所以愿他赐予我们他所命令的,并愿他随己意发命令。在恩典的律法之下作基督徒,并不在于放纵不受任何律法的约束,乃是在于被接上基督身上,藉着他的恩典,脱离律法的咒诅。又藉着他的圣灵,有律法铭刻在心里。 保罗用借喻法称这恩典为律法与上帝的律法对比。他们对关于律法这名词之争,实在是一种无谓之争。
五十八、他们所称的“小罪”,即指违背第一板诫命的暗中不敬虔,与直接违背末条诫命的罪。这也是无谓之争。因为他们下定义说:“小罪是不经深思熟虑,存在内心为时不久的邪恶欲望。”然而我说,邪恶的欲望,除非由于人缺乏律法所要求的,就没有机会进入人心。比方说,上帝禁止我们拜别的神;当心灵为不信任所侵袭,四处求援,或骤然想依靠别神得福时,这种绪情不管是多么短暂,究意从何而来呢?岂不是由于灵魂给了这种引诱以有可乘之隙?我们不必更详细赘述,总之,我们受命以全心全性全意爱上帝;所以,除非我们是以全副精神力量爱上帝,我们就已离弃律法所要求的服从了,因为上帝的权威在我们良心里还没有好好地建立起来,这从我们心里的思想与上帝为敌,反抗他的统治,破坏他命令的执行,可以看出来。末一条诫命便是针对这一点而立的,已经证明了。我们觉得内心有恶念吗?这样,我们已经犯了私欲的罪,而且违背了律法,因为上帝不但禁止我们起意或行任何害人的事,甚至禁止我们为私欲所煽动。上帝的咒诅常加在违背律法之人的头上。所以我们没有理由使任何稍存私欲的人得以免除死的惩罚。奥古斯丁说:“我们判断各种罪的性质,不要用欺诈的天秤,按己意评量轻重;我们要把圣经看为主的库房,从它借用神的天秤,来衡量轻重:或更真确地说,自己不要衡量,只要承认上帝已定的重量就行了。” 圣经上怎么说呢?保罗说:“罪的工价乃是死”(罗6:23),足以证明他并不知道这无根据的区别。既然我们作伪的性癖已经够深了,就不应该再加上这种麻醉物,使我们的良心更加麻木。
五十九、我希望这些人要考虑基督所说的话的意义:“无论何人废掉这诫命中最小的一条,又教训人这样作,他在天国要称为最小的”(太5:19)。他们胆敢这样减轻那违反律法的罪,以为这罪不致死,这些人不就是属于这一类人吗?其实他们所应考虑的,不但是命令的本身,而且是命令的发布者,因为在最小事上违犯他所立的律法,也是贬损他的威权。他们难道以破坏神的庄严为小事么?最后,如果上帝在律法中声明了他的旨意,那么,凡是违反律法的,都是他所厌恶的。他们难道会假装以为上帝的忿怒竟如此被削弱了,以至死亡的刑罚不能立刻临到吗?如果他们肯听从他的声音,不以无价值的诡计蒙蔽真理,就会听到他的宣布说:“惟有犯罪的,他必死亡”(结18:20),并上节所引证的“罪的工价乃是死。”他们承认是罪,因为无法否认;不过他们争辩说那不是“死”罪,因为他们一向都任由自己溺于昏迷;迟早他们应该再学习运用自己的理智。假如他们执迷不悟,我们就将和他们分手。上帝的儿子们应该知道,凡罪都是必死的。这是因为罪是背叛上帝的旨意,势必引起他的震怒;罪是违反律法,而神对此所宣布的审判是没有例外的;并且圣徒的过失之算为“小罪”,不是由于那些罪的性质,乃是因为他们藉上帝的怜悯而得的宽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