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诫命
三十九、 这条诫命的目的是:上帝既使人类结连为一,人应负起大众安全的责任。一般说来,一切凶暴,不义,和凡损害邻舍身体的行为,都在禁止之列。因此这诫命所命令的,是要我们尽力保护邻舍的生命,保障他们的安宁,时刻注意,使他们不受伤害,在危险时竭力支援他们。如果我们记得这是神圣立法者的话,我们就要注意上帝也要以这个法度来范围人心。若以为那洞察并看重心思的主,会满意于仅仅训练肉体去遵行义,那就未免太可笑了。因此精神上的杀人,也是要禁止的。律法于是命令我们要有保全弟兄的心意。杀人的行为虽然是出于手,但这是出于内心受忿怒和仇恨的影响。你且察看自己在对弟兄发怒的时候,岂能没有伤害他的念头?既然你不应当向他发怒,你也不应当恨他,因仇恨无非是长久发怒。不论你如何伪装,或托词巧避,但在忿恨之时,你总难免有伤害他人的倾向,假如你坚持否认,你当知道,圣灵已明显宣布:“凡恨弟兄的,就是杀人的”(约壹3:15)。主基督说:“只是我告诉你们,凡向弟兄动怒的,难免受审判;凡骂弟兄是拉加的,难免公会的审断;凡骂弟兄是魔利的,难免地狱的火”(太5:22)。
四十、关于这条诫命的根据,圣经说明两个理由:人是上帝的形像;第二,人是我们自己的骨肉。所以若我们不愿毁灭上帝的形像,就应当尊重邻舍的安全,认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若我们不愿失去自己的人性,就当视邻舍为自己的骨肉。由基督的救赎和恩典而生的动机,等到在别的地方再说。然而这里所提的两种自然的理由,是上帝要我们尽力维系他人的完全,以尊重他的形像,并关切自己的骨肉为动机。所以那仅在外表上不流人血的,不能算没有犯杀人罪。无论你实行,或阴谋,或只在内心有那危害他人安全的念头,你就犯了杀人罪。若你没有竭全力去防护他人的安全,你也就同样违犯了律法。 那么,对肉体的安全是这么重要,对灵魂的安全岂不更当注意吗?因为在主看来,灵魂比身体高贵得多。